公 告| (2014)海中法执字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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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钢集团海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中法执字第66号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为:一、向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44390.02元及其;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12362.6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000元,执行费95303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2014-03-17 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