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长、杨游芳、曹登科: 本院执行的海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南蓝岛畜牧集团有限公司、王光长、杨游芳、曹登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中法执字第76号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为:履行(2012)海中法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