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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终545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全。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全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琼0106刑初62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林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00元系毒资,电动车一部系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全撤回上诉。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刑初6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麦丹碧

审 判 员 温智勇

审 判 员 何亚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