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刑终574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哲。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琼0108刑初5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在案的0.5425克甲基苯丙胺、塑料吸管8根、锡箔纸4张、透明塑料封口袋6个予以没收并销毁;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吴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哲撤回上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刑初5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滢
审判员 何亚敏
审判员 麦丹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文瑶
审判员 何亚敏
审判员 麦丹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文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