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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终560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统令。2012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垂辉,曾用名姜垂慧。2012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用坚。2013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统令、姜垂辉、陈用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琼0107刑初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统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姜垂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用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苹果牌平板电脑1部、刻有“黄埔发电厂创一流企业纪念”字样银币1块、玉佩3块、刻有“美丽的回忆-马来西亚”字样纪念册1本、苹果6手机1部、玉镶金项链1条、金六福珠宝票据1张、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姜统令、姜垂辉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陈用坚服判。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统令、姜垂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姜统令、姜垂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统令、姜垂辉撤回上诉。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7刑初3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滢
审判员 温智勇
审判员 林蔚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文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