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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终55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世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世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琼0106刑初649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严世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是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00元系毒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宣判后,严世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世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严世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严世勇撤回上诉。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刑初6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智勇
审判员 何亚敏
审判员 林蔚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文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