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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终474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所智。因本案于2016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所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琼0107刑初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所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毒品氯胺酮2.0146克、毒资人民币3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所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所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冯所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所智撤回上诉。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7刑初3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滢

审 判 员 温智勇

审 判 员 麦丹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侯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