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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更1802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8 00:09

  罪犯陈昌涛。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海南二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昌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止。罪犯陈昌涛于2013年3月27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5年5月6日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13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陈昌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昌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昌涛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9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
  另查明,罪犯陈昌涛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本次减刑考核期间已全部缴纳。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原判认定九次劫取现金及财物折价共计33146元),尚未履行。该犯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6月,在狱中消费累计人民币8535.7元,月平均消费426.79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裁定)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消费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昌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昌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再燕
审 判 员 傅 萍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