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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更1800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8 00:09

  罪犯符海敏。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4年5月18日作出(2004)海中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海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符海敏于2004年6月24日入监服刑。罪犯符海敏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将该犯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罪犯符海敏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间,于2009年6月18日获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3月21日获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6月21日获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0月8日获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5月6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0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符海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符海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符海敏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10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裁定)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符海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符海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6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再燕
审 判 员 傅 萍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