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终55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6 16:36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01民终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德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芳,海口市美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茂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升霞,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缪德闯因与被上诉人海口茂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7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缪德闯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缪德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缪德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缪德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晓梅
审 判 员 王曼莉
审 判 员 陈杰林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汪园圆
书 记 员 周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