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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

(2017)琼01民终472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6 16:36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绵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雅加瑞商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辉坤,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燕。
   上诉人洪绵东与被上诉人海南雅加瑞商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7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人民币10284.46元。上诉人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也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洪绵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大海
审 判 员 崔玉坤
审 判 员 杨 静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欧丽珍
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