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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

(2017)琼01财保9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6 16:36

  申请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双洋,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刚,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省鹿场。
   法定代表人:潘柄伸,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省鹿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跃华,经理。
   申请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海南省鹿场、海南省鹿业发展公司转移财产,给自己造成损失,于2017年1月6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海口市美兰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即将拨付给海南省鹿场、海南省鹿业发展公司的征地补偿款41288852.71元。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以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标的金额为41288852.71元,已超出其受理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的级别管辖范围,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接收案件材料后,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海南省鹿业发展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海口红坎坡支行开设的211990010********账户内的征地补偿款41288852.71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海南省鹿场、海南省鹿业发展公司转移财产,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省鹿业发展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海口红坎坡支行21199001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1288852.71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章 蕾
审 判 员 蔡红曼
审 判 员 熊鹤祥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苏小妹
书 记 员 朱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