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民事文书

(2017)琼01民终12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6 16:36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孔军,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孔军,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冯琳,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继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芳。
   上诉人邱某某、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宋某某、美兰区人民政府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邱某某、杨某甲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以邱某某、杨某甲与李某某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邱某某、杨某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邱某某、杨某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5元,减半收取6922.5元,由邱某某、杨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杰林

审 判 员 周 玲

审 判 员 谭晓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曼娜

书 记 员 陆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风 险 提 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果权利人怠于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权利人在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查封或冻结的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查封或冻结,以避免保全财产自行解封或解冻,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