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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

(2017)琼01民辖2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6 16:36

   原告:张继。
   被告:海南海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畏。
   被告:海南海豚兄弟房地产营销l策划有限公司。
   原告张继与被告海南海龙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海龙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龙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遂以(2016)琼0106民初8915号民事裁定移送至不动产所地在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海口市美兰区人民院收到移送案件材料后,认为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大海
审 判 员 崔玉坤
审 判 员 杨  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欧丽珍
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