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终49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6 16:36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德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伟、蔡兴泉,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倩与被上诉人邓德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7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倩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5.15元,减半收取202.58元,由上诉人李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立夫
审判员 袁 蓉
审判员 廖端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