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民事文书

(2017)琼01民终40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6 16:36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朝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阳铭,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梨园春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运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海南台达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朝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梨园春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南台达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琼0107民初2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朝向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朝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朝向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静
审 判 员 崔玉坤
审 判 员 刘大海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尹溢佳
书 记 员 刘 颖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