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琼01执1832号退款公示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13 15:34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退款公示
(2021)琼01执183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支行(原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海南恒惠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成、余昌发、罗雄、雷妮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雷妮嫚持有的原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对应的应付款项25900311.01元。本院收到屯昌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2执325、126号《参与分配函》,普通债权人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支行申请对被执行人雷妮嫚持有的176.1991万股股权对应的应付款项参与分配。经本案合议庭合议,拟将案款424470.95元【(2020)琼9022民初314号、(2021)琼9022执126号】、282288元【(2020)琼9022民初478号、(2021)琼9022执325号】合计706758.95元退付给债权人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支行。现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对前述退款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3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者,请及时向本院提供书面异议材料,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联系人:马法官
联系方式:0898-66711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