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8 15:18
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本单位 对贵院的执行行为(或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现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存在以下行为:
1.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对同一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反复提出执行异议或者以不同异议人名义相继提出执行异议;
3.人民法院已经明确告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仍坚持提出执行异议;
4.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执行异议;
5.伪造代理手续或者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
6.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借贷、以物抵债、离婚析产、房屋买卖、租赁、追索劳动报酬、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法律关系提起执行异议;
7.当事人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虚构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债务提起执行异议;
8.持他案虚假诉讼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书提出执行异议;
9.证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等其他人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执行异议。
10.其他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情形。
否则将自愿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承担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法律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向受害人赔偿因此发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误工费、通讯通信费、鉴定费等损失;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