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琼01执恢192号退款公示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15 15:20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退款公示
(2024)琼01执恢19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1997)海中法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2007)海中法执字第183-1号民事裁定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公司、中国兴南(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发出(2007)海中法执字第183号执行悬赏公告,公开征集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承诺给予举报人所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标的金额百分之十三的奖励。后举报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以(2007)海中法执字第183号执行裁定、(2007)海中法执字第183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公司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资金及利息(实际控制金额为5718218.96元)、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公司持有的证券及孳息(实际冻结股票代码为000002的万科A股603082股、股票代码为000503的国新健康37924股、股票代码为000505的京粮控股15091股),冻结期限为自2024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5月30日止。本院于2024年6月6日作出(2007)海中法执字第183号之一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上述证券账户及股票冻结情况,法院将扣划上述账户资金、变卖上述股票。本院以(2007)海中法执字第183号执行裁定、(2024)琼01执恢1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海南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公司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资金及利息、变卖被执行人海南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公司持有的股票,现已到账10150277.06元。应按照申请执行人的承诺及执行悬赏公告的内容,给予举报人百分之十三的奖励即1319536.02元。现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对前述退款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3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者,请及时向本院提供书面异议材料,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联系人:马法官、陈助理
联系方式:0898-66711378、6671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