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单位)预算
作者:uadmin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3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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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七、部门(单位)收支总表
八、部门(单位)收入总表
九、部门(单位)支出总表
十、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我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龙
华区、美兰区、秀英区、琼山区四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主要职责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理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市法院的调研工作,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人员和机构编制工作,协同市委管理和考核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技术工作;结合审判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治宣传工作;领导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对本院的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三) 内设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海口破产法庭、执行局、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书记官处、研究室、监察室、司法警察支队、技术装备处等二十个副处级机构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海口市诉讼证据鉴定监督中心两个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为行政法专项编制241名、事业编制35名。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只有部门本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3年部门(单位)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0204.4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288.64万元,主要是根据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要求,增加了两个阶段性项目和人员经费预算,致使上年预算数增加。其中,收入总计10204.46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10180.22万元、上年结转24.2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总计0万元,支出总计10204.46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8283.4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892.1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638.1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90.74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
二、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0204.4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288.64万元,主要是根据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要求,增加了两个阶段性项目分别是:审判辅助办案人员服务外包事务项目预算安排400万元、海南省法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算安排200万元,人员经费预算有所增加,致使上年预算数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8283.40万元,占81.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92.16万元,占8.74%;卫生健康支出638.16万元,占6.25%;住房保障支出390.74万元,占3.84%。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23年预算数为5858.6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27.74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科目调整预算数减少所致。
2、一般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23年预算数为28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82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科目调整预算数增加所致。
3、一般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23年预算数为57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11万元,主要是根据省财政和本院工作任务要求,合并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和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各类经费所致。
4、 一般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23年预算数为3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5万元,主要是根据本院工作任务需要预算数减少所致。
5、 一般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23年预算数为1534.7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773.48万元,主要是本院经常性项目预算增加,并增加了两个阶段性项目分别是:审判辅助办案人员服务外包事务项目预算安排400万元、海南省法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算安排200万元。
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23年预算数为553.6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7.46万元,主要是本院在编干警人员增加和调增缴纳养老保险基数经费所致。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23年预算数为336.8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76.81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科目调整预算数增加所致。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23年预算数为1.73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3.15万元。主要是本院其他优抚对象生活补助变动支出减少所致。
9、 卫生健康支出(项)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23年预算数为247.55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10、 卫生健康支出(项)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23年预算数为390.62万元,与上年预算数增加64.49万元, 主要是本院在编干警人员增加和调增缴纳养老保险基数经费所致。
11、住房保障支出(项)行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23年预算数为390.74万元,与上年预算数增加59.39万元, 主要是本院在编干警人员个人公积金基数经费预算数增加所致。
三、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7779.70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6796.68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 6551.90万元: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职业年金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232.37万元;邮电费和其他交通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2.41万元:生活补助、奖励金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公用经费983.02万元,主要包括: 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 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 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
四、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97.13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1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根据省高院(如外事部门等)安排的2023年出国计划,拟安排出国(境)组2次,出国(境)3人。出国(境)团组主要包括:学习培训、交流团组:目的地为省高院(如外事部门等)出国批复地,人数为3人,天数为7天,主要任务为办案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2.1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4.2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57.8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9.97万元,主要是加强了公务用车的管理支出减少所致。公务用车保有量38辆,计划购置2辆。公务接待费5万元,较上年预算持平。计划接待19批375人。
五、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我院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
六、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3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我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3年收支总预算 11104.45万元。
七、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3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3年收入预算11104.46 万元,其中上年结转924.24万元,占8.32%;经费拨款收入10180.22万元,占91.68%;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占0%;专项收入0万元,占0%。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388.64万元。主要是本院经费拨款收入基本支出、增加两个阶段性相关项目经费分别是:审判辅助办案人员服务外包事务项目预算安排400万元、海南省法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算安排200万元。上年结转市财政拨我院法治环境建设、破产法庭建设和破产专项资金等项目经费结余所致。
八、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3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3年支出预算 11104.4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7779.7万元,占70.06%;项目支出3324.76万元,占29.94%。比上年预算增加1388.64万元。主要是本院经费拨款收入基本支出、增加两个阶段性相关项目经费分别是:审判辅助办案人员服务外包事务项目预算安排400万元、海南省法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算安排200万元。上年结转市财政拨我院法治环境建设、破产法庭建设和破产专项资金等项目经费结余所致。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3年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本级、(下属两个单位预算已合并至本级预算)等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983.02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9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1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80.0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或单位)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38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7辆、应急保障用车3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3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3年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或单位)23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11104.46万元、政府性基金0万元。
其中,重点项目预算绩效情况:
1.工资奖金津补贴项目,预算安排4149.41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本院干警的工资奖金津补贴的基本生活水平,绩效目标是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保障工资及时发放、足额发放,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减少结余资金。
2.公用支出项目,预算安排983.02万元,主要用于本院的公用支出,绩效目标是保障本院日常运转,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严格执行预算。
3.两房(庭)及装备更新维护项目,预算安排609.42万元,主要用于本院两庭及装备更新维护,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绩效目标是严格执行相关装备配备等规定,保障本院司法技术装备、警用防暴及安检装备、综合保障装备、其他装备、购置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及时更新与维护,勤俭节约,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
4.执法办案项目,预算安排608万元,主要用于审判、执行和办案在关的各类经费的支出,绩效目标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环境等第一、二审案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办理案件数预计达到13500件,努力做到每件达到公平公正,案结事了,较好地完成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任务,服务广大干警和案件当事人,达到人民满意的效果。
5.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预算安排202万元,主要用于本院法院网络运行线路租用费、系统托管费、软件和数据库使用维护费、硬件保修维护费、设备及材料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支出,绩效目标是保障本院网络运行线路租用、系统托管、软件和数据库使用维护、硬件保修维护、设备及材料购置等,以确保网络正常运转,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
5.综合运行事务项目,预算安排1182万元,主要用于本院综合业务管理,物业外包,水电及设备管理及维修维护、市财政拨我院法治环境建设、破产法庭建设、破产专项资金等项目经费结余结转资金支出,绩效目标是本院综合业务管理,物业外包,水电及设备管理及维修维护、市财政拨我院法治环境建设、破产法庭建设和破产专项资金等项目等工作任务的完成,服务广大干警和案件当事人,达到满意的效果。
6.审判辅助办案人员服务外包事务项目,预算安排400万元,主要用于本院保障审判辅助办案人员服务外包等支出,绩效目标是保障本院审判业务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不断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效。
7.海南省法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算安排200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建设为人民法院24小时自助法院系统、智慧法庭系统、法院便民自助服务舱系统、人民法院全业务可视化、存储异地容灾系统、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改造和建设。绩效目标是保障本院审判业务工作正常运转,更好地服务广大干警和案件当事人,达到满意的效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一般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一般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行政单位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五、一般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六、一般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十七、一般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拥有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的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 机关事业单位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职业年金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文件于2015年4月6日正式发布。
二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是除上述项目以外(义务兵优待、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反映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二十五、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七、“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八、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单位)部门预算公开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