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

联络工作制度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工作规则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6 03:19

第一条 为了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更好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的监督,促进法院各项工作,以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我院的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联络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内,由办公室副主任任联络办公室主任,一名办公室干警为联络办公室成员。联络办公室成员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联络事务,各部门要有一名副职领导兼管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第三条 联络办公室主要职责和工作范围:

1.积极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机关组织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评议活动。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监督、评议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逐项研究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

2.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开庭审理、宣判以及对重要案件的执行进行现场监督。

3.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来访,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涉及到全局工作的合理化建议要及时向党组汇报,明确责任部门, 并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

4.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的建议、提案,并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办理情况,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机关报告办理结果。

5.认真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机关交办、督办、催办案件的登记、转办、反馈结果的工作,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6.协助院领导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走访,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 虚心听取意见、批评、建议。

7.协助院长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8.在每年“两会”分组审议或讨论《法院工作报告》期间,与大会秘书处协调,派员到会做好听取同级人大代表审议或讨论意见的收集,及时研究,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人大代表和人大、政协机关。

9.认真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联络办公室工作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办理上级法院交办的各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事项,并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开展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情况。

第五条 联络办公室每两个月要举办一次“法院开放日”活动、庭审观摩活动、走访活动、调研座谈会等联络活动。

第六条 联络办公室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交办、督办、催办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人大代表来信来访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的通知》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结。

第七条 本规则由本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