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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制度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意见

作者:uadmin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20 18:36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建立执行案款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执行案款管理实行人财分离、层级审批、相互监督的原则。任何个人、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发放、挪用执行案款。

第二条执行案款的收发管理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

执行法院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或有关法律文书中告知“一案一账号”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账号,以及交款时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执行款不得通过执行法院标的款总账户收发,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除外。特殊原因无法使用一案一账号的,应报执行局局长批准。

第三条执行立案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收款账户确认书》,立案时当事人提供的《收款账户确认书》适用于执行全过程,若有变更,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承办法官,未告知视为无变更。

第四条执行人员知道执行款到账,应及时予以认领。执行案款管理专员每日核查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对初步判断属于执行款的款项,应督促执行人员认领。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应当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应当附执业所在单位出具的公函及执业证照复印件。

第六条两名以上申请执行人指定其中一名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款或其名下账户为执行款收款账户的,应由其他申请执行人提供指定收取执行款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除以下情形,执行款原则上不得向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发放:

(一)交款人或被执行人退还多余执行款;

(二)向其他机关划拨协助执行款;

(三)向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发放分配款;

(四)向异议成立的案外人返还执行款;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执行人指定他人收取执行款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合议庭审查后,报执行局局长、主管院领导批准。

发放执行款应按以下审批流程,严格把关:

(一)除向案外人支付款项及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 万元以上的款项需要合议外,其他款项支付无需合议。

(二)执行案款支付实行线上领导审批,线下财务审核发放。承办法官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发起案款发放申请,并上传承办法官签字的《退款情况表》、司法拍卖辅助服务申请单、合议笔录等证明材料,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即完成领导审批事项。

线上领导审批完成后,打印《代管款划款通知书》,制作《转账(拨款)支出凭单封面》《退款情况表》,并附《票据复印件》《立案登记表》以及当事人提交的退款申请、收据等材料,交由财务室线下审核,财务室审核无误后3日内办理退款。

(三)退款完成后,打印剩余金额为0的《收退情况表》及银行回执附卷。

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延缓发放执行款的,应发起审批流程并报告延缓发放执行款基本信息及延缓事由、延缓期限,由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审批。

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执行款退回的,执行人员应当自退回之日起十日内核实补正并重新提起执行案款发放流程。

第十一条执行案件结案前原则上应退付所有执行案款,存在延缓发放的法定事由并经执行局局长审批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执行人员调离执行局,在移交案件时应当同时移交执行案款收发凭证及相关材料。执行案款收发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交接时进行审计。执行案款交接不清的,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三条执行款项应设立专门账户管理,禁止其他款项与执行款项用一个账户混同管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款的,可以将执行款提存:

(一)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二)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三)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五)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提存案款需报请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

提存案款由专门账户留存,提款账户不得与其他款项混用。

财务部门应建立提存案款台账,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提存金额、提存原因等情况,并定期核查台账记录与提存账户款项金额是否一致,督促提醒案件承办人及时清理提存款项。

第十五条执行法院应依托执行案款管理系统,推进执行案款及时高效发放,对未按期发放的执行案款实施常态监管和定期清理。

执行局每月筛查长期未发放执行案款汇总并根据延期理由视情况限期处理,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应持续定向监管。

执行局与财务室每年度末进行案款核对清查工作,核查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无法定情形不发放或超期发放执行款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启动“一案双查”。发现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的,应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中如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021年6月7日

 

 

 

 

 

 

 

 

附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款账户确认书

 

人民法院对受送达人填写收款账户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确认的收款账户信息适用于本案执行全过程。

二、如果收款账户信息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信息。

三、因收款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退付款项至确认账户的,视为款项已经收到。

当事人账户

姓名(名称)


开户银行


支行全称


银行账号




















银行账户类型

个人

存折


个人

借记卡


对公

账户


联系电话


 

 

 

当事人确认

本人已经了解了填写收款账户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愿意承担对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退付款项向上述确认的账户汇款引发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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