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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制度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快速办理的标准化流程指引

作者:uadmin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20 18:35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快速办理的标准化流程指引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案件办理效率,强化执行期限意识,加强执行工作规划化管理,切实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顽瘴痼疾,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首次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执行效率的原则具体分为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简易案件由快执组团队办理,普通案件由普执组团队办理。

第二条  执行事务中心统一进行立案、财产查控、繁简分流、送达等工作。

【财产查控】

第三条  执行立案24小时内,财产查控组应发起网络执行查询,并每日登陆查看财产反馈信息。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在结果反馈后24小时内发起网络查封、冻结;线上不能采取控制措施的,按照案件繁简程度尽快流转至执行办案团队进行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刻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条  执行立案3日内,财产查控组应制作房产、土地、公积金等传统调查表,移交外勤组启动传统调查;外勤组应当在收到调查表之日起7日内完成财产调查。

第五条  执行立案4日内,财产查控组集中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文书。

第六条 完成集中财产查控后,财产查控组根据执行局繁简分流标准,区分识别“快执”或“普执”案件,确定管辖团队,并进行二次分案,确定具体的承办法官。

【线索核实】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的,执行法官应在接到线索后10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经查属实后,执行法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情况紧急的应立即采取措施。

【事项委托】

第八条  执行团队需要向其他法院办理事项委托的,应当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将相关材料提交执行指挥中心办理。执行指挥中心在1日完成事项委托工作,并负责后续跟进、催办、反馈。

【财产处置】

第九条  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结算资金、收入等货币形式财产,符合划拨条件的,应当在10内依法划拨或者提取完毕。

第十条  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非货币形式财产,应在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完毕后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认定,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执行法官应当在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或者评估报告5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可以采取请被执行人的近亲属转交、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的自然村或小区公共活动场所、邮寄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等适当方式送达,无需公告送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提出,执行法官应在3日内审核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确定参考价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现程序,及时在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挂网公示。

第十五条  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第十七条  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均应组成合议庭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  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执行法官应当在30日内启动二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

第十九条  第二次拍卖流拍后,执行法官应当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抵债的,应当指令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小组在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款全额缴纳后,执行法官应当及时经合议庭评议后制作拍卖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买受人或承受人。

第二十一条  流拍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执行法官应当经合议庭评议后制作以物抵债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小组应当在拍卖成交(以物抵债)、税费缴纳完成后15日内办理拍品过户及交付工作。

【案款发放】

第二十三条执行款具备发放条件的,应当在款项到账30日内发放完毕。情况特殊需延期发放的,应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起延期发放的申请,报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在收到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后应当进行查验,并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核实无误的,应当在3日内完成执行款发放转账支付手续。

【执行期限】

第二十五条  简易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普通执行案件应当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第二十六条  对案情疑难复杂、需调查取证等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在执行期限届满前报请院长或院长授权的主管执行的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限;

2、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的期间;

3、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审查的期间;

4、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的协调处理的期间;

6、鉴定、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期间;

7、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期间。

【终本案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终本前三个月内必须再次进行网络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官应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第三十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案件归档】

第三十一条  执行案件卷宗,应当于结案后三个月内按照规定予以归档。

【文书上网】

第三十二条  执行结案文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公布,但具有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

第三十三条 执行法官应当于执行结案文书生效后30日内,将执行结案文书提交审务办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