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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基金管理规定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20-11-03 23:12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2021年1月28日审委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保障破产案件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本院设立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

    第二条  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本院按比例从管理人所得报酬中提取的资金。

    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专项用于补贴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破产费用。

    第三条  本院按下列标准从管理人所得报酬中提取援助资金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6%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三百万元的部分7%确定

    (三)超过三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8%确定

    (四)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9%确定

    (五)超过一千万元的部分10%确定

管理人所得报酬不足10万元的不提取援助资金。管理人应得报酬超过10万元但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援助资金后少于10万元的低于10万元的部分从应提取的援助资金中予以返还。

合议庭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应提取的援助资金额度书面通知管理人交纳。

    第四条  管理人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精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五条  本院管理人援助资金审批小组根据破产案件繁简程度和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并确定援助额度

每件破产清算案件援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财产线索特别分散、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援助额度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其中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援助资金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管理人援助资金审批小组由本院下列人员组成:

    (一)民事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

    (二)纪检监察部门指定人员。

    管理人援助资金审批小组会议由相关案件所在民事审判庭庭长或者庭长委托的副庭长召集和主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审批小组成员过半数到会且有纪检监察部门指定成员到会审批小组会议方可召开。

第七条  破产清算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援助资金:

(一)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

    (二)债务人财产不足15万元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资金;

    (三)债务人财产不足15万元虽有利害关系人垫付资金但利害关系人垫付的资金和债务人财产合计不足15万元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四)管理人报酬不足10万元的案件

(五)债务人有财产,但财产尚未变现的。    

第八条  管理人援助资金可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三)管理人的报酬

    (四)档案保管费用

    (五)本院认为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管理人认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可在接管破产企业后申请预付部分援助资金。预付申请获得批准的管理人应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正式申请

    预付的援助资金用于支付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费用。

破产财产因客观情况出现变化案件已不符合援助条件的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本院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预付的援助资金。

第十条  管理人申请预付援助资金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合议庭收到援助资金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庭长审批。

    第十  管理人正式请援助资金的应当在截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管理人援助资金申请书。应载明破产案件基本情况、管理人工作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申请援助的破产费用组成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和申请援助的破费用组成情况应附相关证据

    (二)管理人援助资金申请表。

(三)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四)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合议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应当责令申请人7日内更正、补充。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可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延期由合议庭决定。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三条  合议庭应当自收到援助资金正式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步核意见并报管理人援助资金审批小组审批。援助资金超过10万元的经管理人援助资金审批小组评议后报财务的副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管理人援助资金审批小组不批准管理人援助申请的合议庭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完成后跟案法官助理应持《管理人援助资金审批表》或《管理人预付援助资金审批表》向本院财务部门办理管理人援助资金发放手续并要求申请人出具收据。收款账户必须是管理人的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管理人援助资金发放后跟案法官助理应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管理人援助资金申请表》《管理人援助资金审批表》复印件交内勤备查。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管理人援助资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管理人预付援助资金申请表》

        2.《管理人预付援助资金审批表》

        3.《管理人援助资金申请表》

    4.《管理人援助资金审批表

 

 

 

 

 

 

 

 

 

 

附件1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预付援助资金申请表

                            填表日期:            

申请人


负责人


案号


债务人


中介机构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承办人


是否宣告破产


债务人财产总额


利害关系人垫付金额


申请金额


 

案情

简介

 

 

 

 

申请人盖章:            

资金

用途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若存在隐瞒、伪造等提供虚假信息情形的,不予发放管理人援助资金,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表可扩展,但不得更改表格的结构和内容。

 

 

附件2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预付援助资金审批表

                            填表日期:            

申请人


负责人



案号


债务人



中介机构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承办人


是否宣告破产



债务人财产总额


利害关系人垫付金额



申请预付金额


拟预付金额



案情

简介


合议庭

意见


审批小组附署


 

庭领导

意见


 

院领导

意见


附件3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援助资金申请表

                            填表日期:            

申请人


负责人


案号


债务人


中介机构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承办人


结案时间


破产财产总额


利害关系人垫付金额


已发生破产费用总额


申请报酬金额


申请援助资金总额


 

案情

简介

 

 

 

 

申请人盖章:            

 

资金用途

及各项金额


填表说明:

1.本表应当列明破产费用明细及相关单据等;

2.本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若存在隐瞒、伪造等提供虚假信息情形的,不予发放管理人援助资金,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表可扩展,但不得更改表格的结构和内容。

附件4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援助资金审批表

                            填表日期:            

申请人


负责人



案号


债务人



中介机构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承办人


结案时间



债务人财产总额


利害关系人垫付金额



破产费用总额


已预付援助金额



申请援助资金总额

破产费用


管理人报酬


批准金额


实际发放金额



案情

简介


合议庭

意见


审批小组附署

 


庭领导

意见


院领导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