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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11-04 07:22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包含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执行活动的日常管理以及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考核、表彰、奖励、免职等人事管理工作由政治部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日常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对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条  政治部应建立人民陪审员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人民陪审员个人履历、申请、推荐、任免人民陪审员审批表以及参加审判活动、考核、奖惩、培训、领取补助等情况。人民陪审员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
第二章   参审案件范围
     第四条  本院受理的民事、刑事以及行政一审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法律规定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院受理的一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五)其他有必要采取陪审员大合议庭的案件。
七人合议庭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三章     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案卷材料,参加案件的调查、调解、庭审、评议和判决等各项审判活动;
  (二)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除第五条列明的情形外,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三)参与对本案裁判文书的制作,并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四)对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审判工作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或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可以直接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或院长提出。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与审判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陪审职责。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判活动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审判活动的,应当在收到通知的当日向业务庭请假,但当年请假次数不得超过全年庭审安排次数的1/4;
   (二)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廉洁自律,忠于职守,遵守审判工作纪律;
   (三)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规定依法回避;
   (四)保守审判秘密,不得向任何公民和单位泄露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内部讨论案件的情况;在作出审判之前,不得泄露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
   (五)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立案庭确定由人民陪审员参审后,应于案件开庭前三日通知人民陪审员其案件案号、开庭时间、地点等相关情况。
    案件开庭之后的合议、宣判等审判活动,由该案法官助理负责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
    第十一条  因公告、调解等原因临时需要取消开庭或变更开庭时间的,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人民陪审员,并同时报立案庭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应提前十五分钟按规定着装到达法院。通过安检后,应前往开庭法庭与书记员确认身份信息,身份确认后在休息室等候法官一并入庭。
    第十三条   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应在审判长的指挥下进行庭审活动,可以对当事人发问,人民陪审员对庭审程序、案件事实等有疑问的,可在庭审完毕后向审判长或其他法官提出。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未能到庭参加庭审的,由承办法官联系立案庭,重新排期开庭。人民陪审员一年内无故未能到庭参审超过两次(含两次)的,当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参审活动。
 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缺额依法定程序增补。任期届满后,职务自动免除。
第五章 考核与培训
    第十六条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陪审案件数量、出庭率、陪审能力、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人民陪审员的考核资料留存在政治部备案。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或者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予以表彰。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由政治部建议不再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十九条  本院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应当接受和参加培
训。培训主要为审判业务专项培训。
   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以举证责任、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证明标准等查明、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法律适用等为主要内容。任期培训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
 第二十条  培训以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院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列入本院业务费预算,并单独开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其参加培训、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作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或者审判活动,被其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本院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