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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程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11-04 07:10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程
 
为了更好地实施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会议职能
第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在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根据审判执行工作需要设立的发挥法官业务专长、为合议庭办案提供法律意见的业务咨询和交流平台。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职能如下:
   (1)研讨合议庭在审判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采纳与否合议庭应当进行再次评议并作出决定;
   (2)作为审委会的前置性过滤机制,对拟提交审委会的案件或者按照审委会要求对疑难复杂案件先行讨论,提出咨询意见;
   (3)分析案件审理中存在的方向性或共性问题,发布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指导两级法院的审判实践,统一裁判尺度。
              
      二、会议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按照审判、执行案件类型设置,即设立刑事、民事、行政、立案和审监、执行五个专业法官会议。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分为一般专业法官会议和高级法官会议两种形式。
一般专业法官会议由各审判部门的专业法官组成。高级法官会议由四级高级法官及以上、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组成。
第五条各专业法官会议设主席一名、执行主席若干名。主席由分管院领导或者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执行主席由业务庭长(含执行局局长,下同)担任。受主席委托,执行主席可以代行主席职务。
第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以下案件和事项: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合议庭意见不一致,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
3、庭长或法官提出的审判执行实务疑难问题,分管院领导认为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4、庭审评查、裁判文书评查、案件评查发现的问题;
5、合议庭之间或辖区法院范围内法律适用问题;
6、对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7、分管院领导认为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案件和事项。
第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以主审法官提请为主,主席提请为辅。
第八条  针对个案进行讨论研究的专业法官会议,由主审法官主持;讨论、研究其他案件和事项的专业法官会议,由主席主持。
       主审法官提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可以建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参会人员由主席决定。
       召开刑事、民事、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不少于7人;召开立案和审监、行政专业法官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
第九条  主审法官需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审理进行咨询的,可以向主席提请,主席审查同意后,由主席召集召开专业法官会议。
       主席认为主审法官所办案件属于《关于规范院、庭(局)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规定(试行)》第10条以及附件《建议报备案件类型》所规定的报备案件时,可以提请召集并主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该案件,主审法官应当执行和配合。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设立若干名会议秘书。秘书人选由各审判庭庭长指定,负责本庭上会案件的具体会务性工作。
三、会议规则
第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因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但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各审判、执行部门可提议联合召开联席专业法官会议。联席专业法官会议的主席为讨论议题所属业务部门的庭(局)长。
第十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时,全体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
第十三条  合议庭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案件,应报庭长同意。准予上会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安排法官助理按照参会人数准备上会材料,并于会前3日发至参会人员预览。
第十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承办法官介绍案情及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合议庭意见及分歧;
   (二)会议成员就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等方面向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提问;
   (三)会议成员按照任职资历由低到高的顺序发表意见;
   (四)会议成员发表意见后,不进行表决,主席最后发表意见并归纳总结,形成会议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或事项,应当按照出席会议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做出会议意见。
第十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作出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主要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果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当复议一次,复议结果上报主席。
        主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讨论意见分歧较大的,或者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合议庭复议时仍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八条  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主审法官、合议庭坚持其原意见处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瑕疵或者错误的,依照司法责任制和法官业绩考核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过程应当全程留痕。由会议秘书全面记录讨论过程及发表的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首页载明会议时间、地点、讨论事项、主持人、参加人、缺席人、汇报人、列席人及记录人。会议记录应整洁、完整,交参会人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 会议秘书应建立各庭的专业法官会议专项档案,保存会议记录以及会议纪要表(详见附件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或事项的会议纪要表及会议记录复印件,秘书应每月报送至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附专业法官会议的会议记录,供审判委员会委员参考。
四、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法官会议主席、执行主席、成员、秘书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审判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专业法官会议纪要表 

案由或事由 (此栏可填写案号)
   主席  
 讨论日期  
 参会人员  
 
     提请讨论原因
(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
(  )对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
(  )判决结果涉及关联案件或系列案件,存在法院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的
(  )判决结果可能引发群体性矛盾
(  )业务规范或裁判指导
(  )其他
                         拟解决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