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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拘留

(2017)琼01执653号拘留决定书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11-10 17:06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7)琼01执653号

 

       被拘留人:肖晏,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3********6536,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平昌县青凤乡红宝村2社4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407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洲坝能源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森山科技有限公司、肖奇方、肖晏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5503167.16元(暂计),申请执行费为54915.84元,合计55580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肖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肖晏作为被执行人以及作为被执行人海南森山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法应予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肖晏(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67****6536)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