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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拘留

(2018)琼01执250号拘留决定书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8-06-06 21:55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8)琼01执250号

 
   被拘留人:刘智学,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学路184号。系本案被执行人海口三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706271970****843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字第857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三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字第857号仲裁裁决的主要内容为:一、确认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口三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海南金鹿工业园标准化工业厂房租赁合同》和《海南金鹿工业园标准化工业厂房管理合同》于2017年11月23日解除;二、海口三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9月、10月、11月租金和管理费人民币494072.04元;三、海口三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5450.03元;四、海口三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359140.328元;五、海口三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金鹿工业园C10栋整栋共六层厂房;仲裁费人民币207300元,由海口三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65840元,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41460元;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22739元,由海口三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均已预交该仲裁案本、反请求仲裁费,海口三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165840元直接支付给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35587.48元及强制被执行人海口三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搬离金鹿工业园C10栋整栋共六层厂房。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2755.8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口三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主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海口三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不如实报告财产,逃避债务,情节严重,依法应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刘智学(身份证号码:3706271970****843X)拘留十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