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款人:王治太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10-11 09:37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6)琼01执58号
被罚款人:王治太,男,汉族,1962年5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59号院19号楼3单元4号,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62****071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国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日在淘宝网公开变卖被执行人海南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白马郡一期1-320号房,竞买人王治太以442282.24元竞得该房屋。根据变卖公告要求,竞买人应当符合海南省房产限购政策。经查,王治太户籍地为山西省,不属于海南省户籍,其亦不能提供在海南省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其并不符合海南省房产限购政策。王治太明知其不符合海南省房产限购政策仍参与上述房产的变卖,导致本院无法对该变卖结果进行确认,需重新组织对上述房产进行变卖,扰乱司法变卖秩序,其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应依法对王治太予以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王治太罚款10000元,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