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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文件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执行人员轮岗交流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09-18 07:52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完成最高院“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培养复合型、专家型人オ,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原则
1.符合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2.优化执行人员年龄结构,确保执行人员配置符合“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任务的人员配比和素质要求,并视情况调整不适合执行岗位的人员;
3.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
4.对现有人力资源进行科学调动、合理配置,最大程度发挥队伍的整体效能,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热情。
第三条轮岗交流干警应具备相应的能力素质和身体条件,且需保证执行局中央政法编制人员中年龄在22 岁至50 岁之间的人数比例达到80%以上。
第四条根据需要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干警按计划进行轮岗交流。在同一审判执行岗位连续任职达到5 年以上的干警应进行轮岗交流。
第五条通过轮岗制度,要保证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15%,执行局(包括执行裁判庭)法官员额的比例不得低于审判庭法官的平均比例,并确保执行队伍结构科学合理。
第六条为保持工作的连续稳定、有序开展,轮岗交流时间一般不低于一年,确因工作需要经党组批准可适当缩短。
第七条轮岗交流的程序
1.自荐或部门推荐。法院干警可向政治部提交轮岗自荐申请书(书面材料),各部门也可根据轮岗交流要求和法院干警条件提出轮岗交流人选;
2.资格审查。政治部严格审查自荐、部门推荐人选的工作能力、任职年限、业务专长等资格条件,政治部根据实际也可直接提出轮岗交流人选;
3.提出建议。政治部认真分析岗位要求和人选资格条件,向党组提出轮岗交流人选建议;
4.讨论决定。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轮岗交流事项。
第八条确定的轮岗交流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拒绝轮岗交流工作。
第九条轮岗交流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好相关工作移交手续。
第十条政治部在院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轮岗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