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限制被执行人海南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著林(护照号码:G3990****)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潘艺海出境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10-12 14:45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8)琼01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王瑛,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88号天驰阳光1105房。
委托代理人:应红源,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193号国托综合大厦B 座2202 房。
法定代表人:潘著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字第797号裁决书,于2018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海南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南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海南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避免因其法定代表人潘著林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潘艺海出境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应限制其出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海南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著林(护照号码:G3990****)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潘艺海(护照号码:G3744****,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W1402****)出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