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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

限制被执行人王国祥出境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10-10 09:02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8)琼01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89号新华社海南分社综合楼1401房。
   法定代表人张家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国祥,男,1954年1月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台南县善化镇什乃里10粦什乃9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312号判决和本院(2016)琼01民初字第98号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祥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2016)琼01民初字第98号判决主要内容为:一、限被告王国祥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证号为琼山籍国用(2002)字第19-0147、0148、0149、0150、0151、0152、0153号的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返还给原告海南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二、限被告王国祥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海南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1991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7日期间的账目、账册、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全部返还给原告海南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312号判决维持了本院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海南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王国祥返还账目、账册、原始凭证。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国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国祥至今未履行判决第二项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国祥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王国祥(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0116825)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