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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

限制被执行人刘伟出境。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7-11-16 12:11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6)琼01执3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753号109房自编B铺位。
  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里曼,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伟,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金融花园E座1704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为:限刘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州市越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9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方法: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的利息,以19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计算;2015年4月16日起至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1900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894247元,执行费为8924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被执行人刘伟出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刘伟(身份证号:372901196108120433,护照号:E39595044)出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