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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强化院庭长履职担当——海口中院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经验做法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8-10-16 18:36

2016年7月份以来,海口中院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实践,主动适应司改后审判权运行的新特点,找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定位,努力构建科学规范的审判权运行管理体系,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问题导向,找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弱化的症结
       2015年以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海口两级法院在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审判质效、服务工作大局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同时也出现一些令人非常担忧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由于法官办案存在任性,导致案件裁判不公或案件质量下降。比如,辖区法院某民事法官对省高院下发的涉及非法集资问题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已经受理的应当中止审理的通知要求,置若罔闻,违规下判,导致当事人大规模聚集;辖区法院某执行法官,不听从院庭长的工作指挥,对应立即划拨的款项拖了近一个月,而对市中院指令暂缓划拨的被执行款项,却马上予以划拨;有的法官对法官会议形成的一致意见以及院庭长的监督指导意见,不认真对待和研究,任着性子来,一意孤行,非得按照他的意见下判不可(坚持按照个人观点下判),产生了不良的反映,社会认可度不高;有的法官责任心不强,在审判程序方面随意性很大,比如合议庭变更缺乏必要的手续,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宣判不规范,等等。这些问题尽管只出现在极少数法官身上,但性质严重,危害性强,极大地影响和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期待。可以说,司改放权后如何保证案件质量,如何确保法官做到公正、廉洁、高效司法,既是党委、人大、上级法院对司改较为忧虑的问题,也是人民群众非常关心的问题,更是摆在我们各级法院党组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针对上述情况,海口中院党组高度重视,自去年5月份开始,先后多次在两级法院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对此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分析,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弱化甚至不作为。而之所以出现审判管理缺位和审判监督不力,主要是由于司改后部分院庭长和员额法官在思想上对审判监督管理产生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而造成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的院庭长因为司改后不再审批案件,加上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文件的出台,便产生了“既然案件质量实行‘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自己便可以不用去监管”的错误认识,本能的不愿监督,甚至把正常的监督案件与违规插手、不当干预案件等同起来,认为监督案件是过界行为,是一个“禁区”,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主动放弃或弱化对分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是司改后案件质量由裁判者终身负责,有的员额法官便产生了“我的案件我负责,我的案件我做主”的错误认识,对院庭长监督管理产生抵触情绪,不愿意接受监督管理,甚至将院庭长的监督管理作为分担风险的“挡箭牌”,只有案件出现风险时才会主动提出让院庭长监督,使得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异化”。三是有的院庭长和员额法官对司改目标之一的“去行政化”有错误理解和认识,将“去行政化”等同于“去行政化”,等同于“去管理”“去监督”,认为“去行政化”取消了案件审批制后,院庭长与员额法官之间便不再存在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院庭长对案件的监督和管理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上述三个方面的错误认识叠加起来,导致案件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管,甚至出现盲区,一旦法官的业务能力或者职业良知出现问题,案件质量往往就难以保证,进而给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带来负面影响。
       二、凝聚共识,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转型方向和职能定位
       经过深入调研,海口中院党组逐渐统一了思想,凝聚了共识:在司改过渡期这样特殊的阶段,要确保法院案件不出问题,确保司改工作的顺利推进,必须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地对审判权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还必须根据司改后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变,对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转型方向和职能进行重新明确和定位。
       (一)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不可或缺。一直以来,院庭长通过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管理,是法律规定的院庭长的责任和义务,在保障法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作用。司改之后,许多改革措施和制度尚处于试行试点阶段,少部分员额法官的审判能力和司法水平还难以满足办案的要求,当前的司法环境也未尽如人意,因此,更加需要通过院庭长的有效监管来防止放权后可能引发的案件质量下降、办案效果不佳等问题。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司法责任制的主体和责任范围来看,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办案法官由于裁判错误或者枉法裁判一般承担的是错案责任,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往往是由法院通过国家赔偿方式来承担,而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应对媒体炒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往往是由院庭长来承担,而且院庭长还有可能因此受到相应的领导责任追究。也就是说,办案法官对错案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院庭长对错案往往不可避免要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根据权责相一致原则,对审判权进行监督管理,既是院庭长应有的权利,也是院庭长不可推卸的义务,不能因为司改而削弱,也不能因为司改而在这方面没有作为。
       (二)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方式必须转型。传统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以微观个案为重点,以行政化审批为主要机制,与审判权权能混同、功能交叉、边界模糊。随着司法责任制的全面推行,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方式应当以司法客观规律和司法价值要求为准则进行转型。首先,由过去的直接作用于裁判结果的裁判文书审批模式向注重对办案程序的约束和控制模式转变,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个司法责任制的核心不变不偏。其次,由过去的大包大揽、任意随性的监管模式向合法规范、接受监督的监管模式改变,避免监督的随意性和个人化。第三,由过去注重微观个体层面的“人盯人、人盯案”的传统模式转向更为注重中观和宏观层面监管转变,规范司法行为,把控审判质量,提升司法效率,实现从总体上统筹审判工作。
       (三)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应当明确。在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下,由于审判监督管理方式面临转型,因此,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也需要重新定位和规范,院党组明确院庭长有三重身份,既是员额法官,也是一岗双责的行政领导,还是专业法官会议主席(法律专家)。为此,我们明确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权力清单(8项)和负面权力清单(7项)。权力清单包括:1.直接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2.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对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程序事项进行审核批准;3.对审判流程进行监督管理;4.对最高法院确定的四类重点案件进行监督;5.组织案件评查工作,并参与重点案件的评查;6.组织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统一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7.组织司法调研,总结审判经验,对两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宏观、综合指导;8.负责审判队伍管理,对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的审判业绩进行考核评价。负面权力清单包括:1.院庭长不得过问其管理部门以外的案件;2.院庭长不得以监督管理之名干预法官办案;3.院庭长不得在不留痕的情况下进行审判监督管理;4.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得进行审核签发;5.院庭长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6.不得违规打听案情和泄露审判机密;7.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法官接受法官会议的意见。
       总之,在司法改革背景下,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应当明确责任定位,划清权力边界,规范行权方式,确保放权到位与有效监督的统一。
       三、建章立制,推进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
       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海口中院结合司改后的审判工作实际和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权力清单和负面权力清单,于2016年7月陆续出台了《关于规范院、庭(局)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规定》等七项制度,为院庭长依法正确履职、有效进行审判监督管理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据和制度支持。
       (一)出台《关于规范院、庭(局)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规定》。要求院庭长根据监督管理的职责,按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规程,对所管理部门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是否依法、正当、高效行使审判权进行监督,对与审判质效相关的事务进行管理。建立案件报备和随机抽查制度,要求法官对六类重点案件必须向院庭长进行报备,并赋予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主动权,明确院庭长每年抽查案件的数量指标,防止监督职能的弱化和缺失。坚持监督管理全程留痕,根据监督发起的方式不同,院庭长需填写《院(庭)长监督案件登记表》或《案件备案登记表》,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批示、记录都必须存入案卷备查。
       (二)出台《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建立裁判文书审阅、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四位一体的案件评查体系,对案件评查的组织机构、方式、范围、内容、任务分工等作出规定,同时明确要求院庭长负责对被改判、发回重审、超审限以及引发重大涉诉信访等10类重点案件进行评查。
       (三)出台《院庭(局)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工作规程》。明确了院庭长的办案类型,提出了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3+X”模式,即“再审案件全部办、重审案件部分办、一审案件重点办”+“上级监督的案件指定办”。具体来说,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一律由院庭长(即审委会委员)办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的案件原则上由相关业务部门的庭长办理;一审案件中的重点案件主要交由院庭长办理,并且规定了办案数量,比如,刑一庭、刑二庭庭长每年主办刑事一审案件10件以上,不再主办二审案件;各民商事审判庭庭长每年应当承办本庭分类审理的一审案件10-15件。除了上述三类重点案件外,对上级领导机关正式行文监督的案件以及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的案件,明确由相关业务部门的分管院领导或庭长办理。
       (四)出台《民商事案件扁平化管理实施办法》《刑事案件扁平化管理实施办法》《立案审监案件扁平化管理实施办法》。打破传统的以庭室为单位的分案模式,对4个民商事审判庭、3个刑事审判庭、立案和审监庭按照流水分案、存案互补和合理调控的原则,实行统一、均衡分案,构建“大民事审判”“大刑事审判”“立案审监一体化”工作格局,以此解决各业务庭之间,各员额法官之间忙闲不均的问题,实现收结案均衡。
       (五)出台《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程》。规范专业法官会议议事程序,在员额法官提请召开法官会议的基础上,增加院庭长提请召开法官会议的职权。同时,建立高级法官会议制度,对重大案件进行讨论和会商,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裁判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进一步强化院庭长对案件的监督管理。
       四、多措并举,确保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取得实效
       相关制度出台之后,海口中院党组坚持“严”字当头,“实”字落地,明确落实制度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切实发挥院庭长和审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不懈,齐抓共管,通过监督管理保质量、要效率、促公正。重点从以下七个方面保证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顺利开展:
       (一)强化院庭长依法正确履职意识。院党组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院庭长要履行好三个方面职责,即作为普通法官的办案职责,作为行政领导对队伍“一岗双责”的行政管理职责,作为业务庭长(法官会议主席)即法律专家型法官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职责。基于此,海口中院把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的情况纳入院庭长业绩考评内容,平时由审务办进行统计、通报和督促,对办案质效监管不力的分管副院长、庭长由院长亲自进行约谈,使院庭长时时绷紧履职尽责这根弦,并在审判执行中自觉落实好。通过院庭长正确履职,有效化解了一批涉诉信访闹访、上级督办以及新类型等重大疑难案件,确保了被监督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强化院庭长对分管部门案件的宏观把控。司改之后,院庭长除了承担繁重的行政管理和案件管理职能外,还要承担大量的办案任务,时间和精力有限,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为了让审判监督管理做到有的放矢,海口中院提出对案件的监督管理要抓重点、重点抓,要求院庭长对分管部门的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做到心中有数。在实际工作中,着重从三个方面来强化院庭长对案件的宏观把控:一是在立案环节,实行“四报告”制度,由立案庭对重大敏感案件进行初步筛选和评估,及时向院长、分管副院长、相关业务庭庭长和上级部门报告。二是在案件移送业务庭后、转交承办法官之前,由庭长每天对本庭的立案登录本或者新收案件的起诉书、上诉状等作简要了解,根据自身的审判经验来判断和确定需要重点监督的案件。三是由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将案件投诉情况向院庭长报告,被投诉的案件将作为院庭长监督的重点。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使院庭长的监督重点更加明确,监督效果更加明显,确保了重大、疑难、敏感的案件基本处于院庭长的把控和监督之下,避免案件判决出去之后出现捅娄子、出乱子的情况。
       (三)强化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常态化。为了避免院庭长办案流于形式,更好发挥审判业务专家作用,真正做到“好钢用在刀刃上”,海口中院在对院庭长分案时,严格按照本院的院庭长办案工作规程,重点分配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或指令审理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一审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案情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或者当事人反映强烈、缠诉缠访,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能够发挥自身的业务优势,作出的裁判往往更能让当事人信服,更具有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此外,海口中院还不定期组织年轻法官及辅助人员观摩院庭长开庭,通过言传身教,较好地发挥了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的“传帮带”作用。2016年,海口中院院庭长办案3960件,占收案总数的38.20%;2017年,海口中院院庭长办案4448件,占案件总数42.16%;2018年1-3月份,海口中院院庭长办案1521件,占案件总数37.02%。其中,再审案件全部由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办理。
       (四)强化院庭长对案件审限的管理。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一直以来,海口中院坚持把案件审限作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运用科技手段,主动拥抱大数据,强化审限监督。院庭长在日常工作中,依托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对案件审判流程进行动态跟踪监督,每个月月初根据审务办编发的均衡结案通报,召开庭务会对分管部门的收案数、结案数及结案率等审判效率指标进行分析研判,对每名法官手中的案件审理进度进行梳理,督促法官在审限内结案,提高审判效率。同时,在绩效考核方案中,将案件效率评定指标划分为四个等级,即高效结案、中效结案、正常结案和超审限结案,每个等级设定不同的评定标准和正负值分数,引导法官增强审限观念,提高审判效率。此外,海口中院还加大对长期未结案件的清理力度,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分管院领导、业务庭庭长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其所分管部门的长期未结案件进行包案督办,有力地推动了长期未结案件的清理工作。
       (五)强化院庭长在案件质量评查中的核心作用。从2016年7月份以来,海口中院党组坚持把案件质量评查作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来部署。在院领导分工中,增加了各专职委员负责领导和组织其分管或协管业务口案件评查的工作职责。在每一次评查任务中,院庭长都率先垂范,亲自评查、亲自讲评。通过参加案件评查,院庭长能够更加直接、更加及时地发现审判执行中的问题,同时对抓好整改落实也更有针对性。在院庭长的带领和直接参与下,海口中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已形成了常态化。此外,海口中院还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专项评查什么问题,如2017年除开展3次案件质量常规评查外,还针对案件审理期限执行情况、法官助理完成审判辅助工作情况、基层法院上诉案件移送时间等情况开展10次专项评查,共评查案件6211件。在评查结果的运用上,海口中院坚持敢动真格,不走过场,对评查出来的问题及相关责任人员不姑息、不护短。比如,2017年,海口中院共对审限专项评查中发现的超审限案件的4名责任法官进行处理,其中行政警告2人,提醒谈话2人;对案件评查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案件的1名责任法官予以提醒谈话。通过评查结果的正向激励和反向警示,让审判人员真正从思想上引起触动,从而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
       (六)强化院庭长经常性庭审巡查机制。庭审规范化是保证庭审质量,展现法院和法官形象的重要措施。海口中院党组要求各分管院领导及业务庭庭长把开展庭审巡查作为审判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除了要求院庭长每年都要旁听不少于10件案件的庭审外,还依托智慧法院信息化手段,在所有院庭长办公室安装庭审录播系统,在办公室随时可以调看所分管部门的庭审情况,并由审务办及时将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通报,提出整改要求抓好落实。2017年,院庭长共旁听庭审或调看庭审录像1000余件次,海口中院的庭审规范化、庭审质量以及法庭管理等方面工作都得到较大程度的改进和提升。庭审巡查已成为院庭长开展案件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机制。
       (七)强化院庭长在法官绩效考评和干部提拔晋升中的话语权。对法官进行绩效考评,是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海口中院党组多次强调,院庭长要利用好“绩效考评”这根指挥棒,不能在考评时当老好人,在监督管理时又提出人员不好管、队伍不好带。为此,海口中院一方面不断微调完善绩效考评办法,科学调整审判质量和效率的考评指标及权重,有针对性地指引法官办好案、快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院庭长在绩效考评中的核心评价作用,对分管部门法官工作业绩作出客观评价,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此外,还通过对干部任用和晋升行使提名权和建议权,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提高院庭长在审判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权威和效能。
       近两年来,海口中院针对司改后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适应司改后审判权运行的新特点、新规律,规范和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找准院庭长的职能定位,正确处理好“充分放权”与“监督管理”的关系,确保了审判质效总体平稳并趋优向好。司改以来,海口中院以全省中级法院约30%的法官人数办理了全省中级法院约40%的案件,在员额法官人数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强化审判监督管理,保证了良好的结案效率和质量。2016年,海口中院受理各类案件10366件,占全省中级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40.59%,同比增加1427件,上升15.96%;结案9989件,同比增加1357件,上升16.52%;结案率为96.36%。2017年,海口中院受理各类案件10551件,占全省中级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39.95%,同比增加185件,上升1.75%;结案10172件,同比增加183件,结案率96.41%,同比增加0.05个百分点,与全省法院持平,均衡结案度同比上升了117.39%。审判质效的提升,使海口中院司法服务大局的能力明显增强,司法为民水平明显提升,在“禁毒三年大会战”、助力海口“双创”、服务“全域旅游”、保障棚户区改造等中心工作中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得到了省委副书记李军,省委常委、海口市委书记张琦等领导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