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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重构:司改以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情况变化及司法应对——海口中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调研分析报告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8-10-16 18:07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总量居高不下,“越级访”“多头访”“缠访”愈演愈烈,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也影响党和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稳定大局。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分析研判,切实做好矛盾化解和风险稳控工作,同时也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可行性建议,本文从2015年(主要数据以2017年为主)司改以来海口中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基本情况出发,分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存在的原因和相关特点以及变化情况,探索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相应对策,努力从根本上改变涉法涉诉信访稳控工作的被动局面。
       一、司改以来海口中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基本情况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变化情况
       2015年从党委政府、人大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系统等单位转来信访件152件,当事人邮寄信件275件;2016年单位转来信访件123件,当事人邮寄信件185件;2017年单位转来信访件108件,当事人邮寄信件169件。上述数据表明,司改以来海口中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呈逐年递减趋势。这一点同时说明司改之后,海口中院的审判质效有很大的提升。当然,这其中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涉法涉诉重复信访案件占比依然较大。
       (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其他变化情况(以2017年为例)
       从信访案件类型来看:以民商事审判和执行为主,其中民商类信访57件,主要集中在拆迁引起的继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类纠纷,城市建设引起的建筑领域类合同纠纷、借贷纠纷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反映出信访案件类型从以传统案件类型为主在向以征地拆迁类案件代表的关系民生的新类型案件转变;执行类信访37件,主要以反映执行进展缓慢、执行程序违法的居多。
       从涉法涉诉信访主体来看:企业信访的案件数不断增多,涉及各行各业,以金融、建筑领域为主;个人信访案件主体较为复杂,既有文化水平较低、收入较低的城乡自由职业者,也有具备一定文化素质、稳定收入的商业服务业人员,还包括一些具备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可以看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
       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反映司法不公正的信访111件,对司法效率、司法廉洁和司法人员品行不满意的信访16件。其中,有26件案件的最终处理意见与当事人信访诉求一致,有6件案件仍在审理中未出结果,有95件案件的信访反映情况不属实。大部分反映司法不公正的信访均发生在诉讼程序未完结阶段。
       (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部门或法院分布情况
       从2017年涉法涉诉信访统计数据来看,海口中院所有业务部门均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其中,办理涉诉信访案件数量最多的部门从高到低依次是执行局(25件)、监察处(24件)、立案庭(19件)、民一庭(18件),占涉诉信访案件数量总数的65.64%。基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占比从高到低依次是龙华法院(6.11%)、美兰法院(5.34%)、秀英法院(2.29%)、琼山法院(0.76%)。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总量分布情况与审判、执行部门或基层法院诉讼案件总量、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以及审判、执行部门职能密切相关。
       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和矛盾错综复杂,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涉法涉诉信访出现新的特点和趋势。一是信访总量虽然逐年下降,但是重复信访数量只增不减,多头信访是普遍情况。二是信访反映问题涉及面较广,复杂多样,几乎涵盖政法工作方方面面。 三是息诉罢访稳控难。有些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过各级政法部门领导和承办人多次释法明理,但信访人始终不予理解,提出过高或者不合理诉求,至今不息诉罢访。
       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原因分析
       从法院自身看:少部分法官审判业务不精通,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案件裁决等方面出现错误;或者就案办案、单线思维,缺乏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或者案件程序不规范,导致审理超审限、文书有瑕疵等问题,或因方法简单甚至冷硬横推,法官、助理与当事人沟通不畅,导致当事人有情绪,最终形成重信重访、越级访等问题。
       从当事人方面看,虽然近年来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普遍提升,但仍然普遍缺乏证据意识、诉讼风险意识,对诉讼制度、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的理解过于片面,一旦败诉,不是从法律规定、事实证据等方面找原因,而是主观臆断办案人员偏袒对方、办案不公、徇私枉法,进而不停的申诉,到处上访。也有些当事人缺乏诉讼风险意识,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司法行为寄予过高期望,一旦得不到满足就缠诉缠访。更有些投机型的信访人员,明知上访无理,但存有只要把事情闹大就有利可图的错误思想,于是选择在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期间上访,甚至组织、串联集体上访,以要挟司法机关满足其不合理、不切实际的要求。
       从社会方面看,我国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纠纷凸显,大量涌入司法渠道。但是司法裁判自动履行率并不高,一方面与生效裁判是否公正有关,主要是因为社会公众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的意识不强。笔者与信访者沟通过程中发现,大部分信访人更相信院领导能保证司法公正而不相信法律,即使自己的请求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也坚信领导可以动用权力解决自己的问题。对于部分新闻媒体过早介入案件审理,选择性的报道案件,引导舆论站在司法对立面,使案件审理陷入被动,法律和司法权威经常遭到质疑,司法终局性被破坏。
       从其他方面来看,检察机关怠于履行职责,该监督的不监督,机械处理信访件;律师群体未充分发挥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作用,部分律师甚至怂恿当事人信访,或带头信访,造成不良影响。
       从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来看,一是党委、政府信访处理机制不够完善,过分强调“花钱买平安”,对无理缠访的当事人没有依法处理;个别单位,个别领导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随意表态,造成当事人的纠缠不休。二是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不尽顺畅,各级党政部门、人大和司法机关没有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导致在工作中对同一案件重复交办、多头交办,相关部门只能反复复查、反复报告,案件长期得不到终结,涉法涉诉信访终结程序落实不到位。
        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对之策
       (一)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的有关指示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法院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院长亲自抓、其他院长协助抓、部门领导具体抓、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和指导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模式,形成职责明确、各司其职、上下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格局,切实提高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注重从源头治理,防止产生新的信访案件
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治本之策在于从源头上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突出强调源头治理,完善信访风险评估预防机制。实行案件审查立案阶段的信访预警提示制度,对当事人情绪不稳定、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及时进行预警风险提示。对法律未明确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或法律规定可以受理但应先由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或司法解释规定不宜受理的,以及因企业改制等导致当事人对政府不满已经形成集体访等情况,严把立案关,并做好当事人思想疏导和法律释明,引导其通过其它途径解决问题,坚决避免乱诉乱立,从立案审查这个源头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通过加强调解工作、强化执行管理和执行方式改革及加强廉政建设,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真正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减少涉诉信访隐患。
       (三)努力构建多元化解机制,营造大信访工作格局
       一是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思想,强化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调集业务骨干集中“会诊”,以便采取最有效的对策做好息访工作。二是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络,主动接受监督,共享信访工作信息。积极参加信访联席会议,协调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逐步构筑分工合作、上下左右联动、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平台,克服法院一家孤立处理信访问题的被动局面。三是按照信访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四是引入第三方力量主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机制。采取新闻发布会与涉法涉诉信访听证程序相结合,利益相关的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法学教授、人民调解员和新闻媒体等多方参与听证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开信访处理过程和结果,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又充分体现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四)整合机构和资源,明确信访职责和权限
       作为信访办事机构的信访工作办公室,由于其自身在院内或上下级法院中的职责、关系、权力的模糊和不足,导致其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不足,造成了有些审判业务部门对承办信访案件和化解责任相互推诿、敷衍或拖延,限制了信访协调解决功能的发挥。因此整合、增强法院信访机构的职能,提高其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当前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要划分好上下级法院信访机构和平衡法院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界限,才能真正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法院“大信访”格局。当前应将各级法院的立案庭、监察部门、审务督办部门中涉及信访的工作职能进行整体合并,成立专门办理信访案件的工作机构——涉法涉诉信访委员会,使涉诉信访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并把它完全纳入规范运行的司法轨道。考虑到上下级法院配套的需要,要实行信访机构直管,把主要目标放在解决问题、救济权利、提高效率、纠正违法和失当行为上。要赋予该机构和工作人员法定的调查权、责令被信访的机构和人员作出书面报告的权力,以及公开调查报告的权力。这样可以将信访资源进行统一的调配,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信访处理体系,使现在不独立的信访机构相对地独立出来,从而保障信访工作的公正和效率。
       (五)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化解矛盾处理到位
       一是变接访为预防。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案件,进行全面彻底的评估、排查,做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对排查出的重点人员和重点案件逐人逐案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无一遗漏,不留死角。同时,对排查出的问题和案件,及时采取措施,尽早做好稳控和矛盾化解工作。二是变上访为下访。通过建立基层涉法涉诉信访联系点等办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回访。三是变等访为约访。要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定期分析和梳理分类,并按照归口原则,责令相关部门主动约见信访人。也可采取召开现场办公会的形式,与信访人进行面对面对话,承诺时限,定期解决,防止上访事件发生。四是变群访为个访。对部分涉及面广的共性问题,可采取分化瓦解的办法,突出重点人员,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
       (六)加大矛盾排查化解力度,扎实做好劝返接回工作
       一是
在春节、“两会”、国庆等重大敏感节点,开展全院摸底排查工作,采取重点排查与全面排查相结合,加强信访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各种不稳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化解。对排查出来的重点案件,要求由各责任领导包案,相关业务庭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组成化解小组,逐人逐项制定稳控化解方案,实行“包解决问题、包人员稳控、包依法处理、包教育转化”的“四包”责任制,努力做到合理诉求解决到位,法律困惑释明到位,无理缠访教育到位,行为违法处理到位,生活困难帮扶救助到位。二是加强与省高院、市信访、维稳、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联动,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配足配强工作人员和警力,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一旦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突发性事件,能够快速反应、有序应对、妥善处置,全力做好现场控制、与群众对话、人员劝返接回和证据采集固定等工作,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三是坚持实行敏感节点期间涉稳信息每日“零报告”制度,做到及时对接和及早预知预警。
       (七)严格落实信访终结程序
       严格落实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发挥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有力遏制无理缠访闹访行为。一是组织学习《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实施细则》,确保相关工作人员熟悉掌握信访终结工作流程。二是对符合终结条件的信访案件,依法申报终结,并在必要时配合同级党委、政府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三是注重强化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对无法律依据无理取闹、缠访缠诉不听劝告的,按照海南省《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及时、准确解决涉法上访案件。
具体而言,对于经相关程序确定为无理上访的,由信访办公室将原审、再审或复查的有关法律文书、申诉材料、历次复查情况、息诉工作记录、案件综合报告等资料,送交涉法涉诉信访委员会建立信访人员档案,并由涉法涉诉信访委员会将审理结论在接待场所公之于众,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法院、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终结涉法涉诉信访程序。终结涉法涉诉信访程序后,不再就其申诉立卷复查或回函答复,只做一般性的接访息诉工作。
       (八)加大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力度
       一是建立培训机制。对参与该项工作的律师进行专项培训,让参与律师掌握工作原则、政策界限、工作方式方法和在参与化解及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让各政法部门和有关专家作为培训师资,律师协会建立师资库定期举办培训、交流活动,进行良性互动。二是建立联合考核表彰奖励机制。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律师协会要履行考核评价的职责,同时鉴于各政法部门对律师值班情况了解更加全面、客观,也应参与考核工作,形成一个政法委牵头领导的各部门联合考核机制,共同监督和促进该项工作全面开展。要充分调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该项工作的积极性,总结工作经验,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表彰奖励机制,对在该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适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做到专项表彰与综合表彰相结合。三是建立宣传推广机制。发挥主流媒体的主体宣传作用,面向社会讲好律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好故事,让广大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效果,树立律师队伍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引导涉法涉诉信访群众相信律师,主动找律师提供服务,自觉回归法治轨道,自愿在法律框架下表达诉求、解决问题。
       (九)建立恶意信访防范机制
       实践中不乏有恶意信访现象,其动机有的是出于报复案件承办人,也可能是拖延履行义务等其他原因。对于恶意信访应当建立防范机制,这既是对案件承办人正常工作及人身安全的保护,也是对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是对国家审判机关正常运转的必要保障。对当事人多次信访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由学者、人大代表、律师、其他案件当事人、法官、检察官组成的案件评价组,对信访案件以听证会的形式进行评价;如果经评价该案件处理正确,则告知信访人应立即停止非正常信访,履行判决。对于经告知后仍坚持信访的当事人应首先进行思想疏导,对思想疏导无果仍然进行恶意信访的则要依法处理,不得姑息。人民法院还应建立恶意信访人查询系统,并与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对接,从信用角度打击恶意信访人的恶意行为。在信访过程中,对实施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阻断交通、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戒或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