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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存在瑕疵影响执行的司法应对——以执行为中心,逆向监督立案、审判工作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8-10-16 15:35

“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工作多年的一项顽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因法院作出的执行依据存在瑕疵是其中之一。为摸清全市法院因执行依据存在瑕疵而导致执行难的情况,进一步形成立审执内部合力,强化执行对立案、审判工作的逆向监督,形成立案、审判、执行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良性循环,统筹构建“大民事执行权”工作格局,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实现,我们对因执行依据存在瑕疵情况进行调研。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执行依据存在瑕疵的主要类型
       要使执行案件顺利执行,就要求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裁定载明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给付内容具体确定,不存在文义上的多义、歧义、模糊不清等情况。但是,从执行工作实践来看,由于执行依据存在瑕疵,导致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的案件不在少数,进而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执行依据存在的瑕疵类型较为多样,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民事调解书内容全文照搬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可执行性较差。调解是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重要的结案方式,通过调解,可以促使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统一。但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这就决定了调解协议内容不可避免地存在逻辑不严谨、表述不规范、可执行性差等问题。如法院不对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可执行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将直接导致部分调解书中所确定的权利人的权益实现困难甚至无法实现。如申请执行人海南某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全文照搬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主文部分共8条864个字。调解书中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且将双方当事人之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达成的相关协议亦作为调解内容。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对方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判断谁是违约一方及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无法在执行程序中认定,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二)民事调解书案件事实部分表述过于简单,影响执行法官对调解事项合法性审查,不利于执行对审判的监督。据调查,民事调解书普遍存在对案件由来、案件事实表述不全面或未进行表述的情况,该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会对执行工作带来如下影响:一是执行法官无法对民事调解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特别是部分当事人为了达到转移财产、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非法目的,相互串通通过诉讼程序达成调解。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不能依据案件事实进行严格审查,法院将成为当事人达到非法目的的工具。二是影响执行程序对审判的监督。法院的立、审、执工作应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良好循环,这样更有利于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调解书中未对案件由来、案件事实等内容予以表述或表述过于简单,执行法官只能依据调解内容进行执行,无法实现通过执行逆向监督审判的目的。三是部分调解内容执行困难。因部分调解书内容的执行,需联系案件的相关事实方能确定,而执行法官从调解书中又无法了解案件的事实,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
      (三)未查明特定标的物的现状,即作出特定标的物的交付、过户、确权判决。 对特定标的物的交付、过户、确权等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将依判决内容做出相应的执行行为。但部分案件在作出判决前,并未对特定标的物的占有使用、他项权利设定、是否被司法查封、特定标的物是否为合法财产等情况予以查明,即依据当事人的诉请作出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因特定标的物存在上述情形,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实现。如东北某技术公司与海南某工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将其名下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过户至原告名下。而其他法院在执行海南某工业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中,在多年前已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采取了查封措施并正在处置中。该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被其他法院查封而无法裁定过户,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亦无法得到实现。如一起土地使用权过户案件中,判决将被告名下的300多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名下。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已在案件审理之前将涉案土地过户出售他人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该案无法执行。
      (四)作出的特定物过户、交付、确权判决,对涉案标的表述不明确。法院作出的特定物过户、交付、确权等判决,必须要对涉案标的型号、数量、规格等内容予以明确,特别是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详细表述,以使该特定物区别于其他物。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做的叙述,其本身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如原告海南某工业公司与海南某农场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协助将某房产证项下一幢6117.75平方米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经查,上述涉案房产证项下房产共有9层105套,面积共有7113.17平方米,而判决主文仅表述将6117.75平方米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未明确涉案房产的楼层、房号等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协助执行单位发出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因无法确定具体执行标的而无法执行,致使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实现。再如原告海南某技术公司与被告海南某实业公司、曲靖某银行合资、合作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依法协助原告办理以下房屋的房地产证:半地下室:01、02……;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依法为原告办理上述房产对应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判决主文仅表述办理121套房产证件,但并未明确该121套房所处的位置及具体的项目名称,虽然在查明事实中对上述内容作了表述,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依据判决主文内容确定所要执行的具体标的物,无法作出过户裁定。
       (五)判决对行为义务履行标准、方式、范围不明确。如在一起探望权案件中,审判法官依法判决父亲每月可探望一次孩子,母亲有协助父亲行使探望权的义务,但没明确父亲探望的时间、地点、探望的方式等内容,致使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双方当事人对探望权如何行使产生争议而无法顺利执行。再如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审判法官判决承租方将出租方的房屋恢复原状,包括修复门窗、地板、墙面等,但判决书对房屋原状表述模糊,没有明确使用维修材料的品牌、价格、修复地板的面积等具体标准,使得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内容不能确定而无法执行。
       (六)作出的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未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为判决主文的民事判决,该类判决因没有具体的执行内容,部分法院在执行立案阶段即被裁定不予受理。即使现在实行立案登记制,申请人凭借该类执行依据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后续执行可能会因客观条件变化而不能继续执行,进而影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
       (七)执行依据主文确定的权利主体或义务承受主体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生效裁判主文存在未能明确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致使在执行过程中无法确定执行谁或执行到的财产无法确定给付给谁。如在一起追缴赃款案件中,判决追缴两罪犯赃款一千余万元并发还被害人。但判决主文和查明事实部分并未明确发还给哪些被害人,致使该案在执行到部分款项后,无法确定该案的权利人,执行法官在公安机关查找受害人列表后,依然有部分受害人或部分受害人损失金额无法确定,致使部分受害人案款无法发放。再如,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判决书载明判处被告1万元,判决书中仅载明义务人的名字,因被告年事已高,没有相关身份证和户籍信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无法确定具体的义务主体,亦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八)判决金钱给付案件中,判决主文对违约金、滞纳金、利息起止期限及计算标准未明确。在金钱给付案件中,如判决主文中未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或表述不清,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权利人与义务人难免会从各自的角度主张计算标的额,从而产生执行争议。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判决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但并未明确按几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使用上述款项实际期限计算利率,被执行人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款项使用期限计算利率,从而产生执行争议,此时法院无论采纳何种意见,均会受到质疑,致使案件无法顺利执行。
       二、执行依据存在瑕疵影响
       执行依据存在瑕疵会对法院、当事人及社会对司法认知造成一定消极影响。法院是执行依据的作出机关,一份存在瑕疵、无法顺利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会影响法院的权威。此外,由于执行依据存在瑕疵,使得该类案件执行实施的难度较大,久拖不决,当事人又缺少可逆转的救济程序,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状况下,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效率,而且申请执行人往往会对法院和法官心生不满、被执行人也会借机为抗拒执行措施寻找理由,激化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不利于解决社会纠纷。
       三、执行依据存在瑕疵的原因
受主客观因素影响,执行程序中执行依据存在瑕疵的情形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客观的外部条件制约、法官主观认识能力的局限和专业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