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管理评查办法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12-16 10:49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管理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和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全面、客观地评估案件质量,引导和激励法官努力提升审判水平,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类案件的程序、实体以及法律文书、卷宗装订等方面进行的检查和评定。
各类案件主要包括法院审结的一审、二审、复查、再审、国家赔偿、减刑、假释和执行等案件。
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等。
第三条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二)严格依法评查,不得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独立办案;
(三)客观公正,严格依照实体法、程序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标准进行评查;
(四)监督机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注重总结审判经验,提升审判质效;
(五)不能简单依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改判而认定为案件质量存在问题;不能简单依据判后信访、社会反映情况而认定案件质量存在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本院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案件质量的评查和监督工作。法官考评委员会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作出的结论是法官业绩考评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务办”)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日常工作,受法官考评委员会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案件质量评查方案;
(二)提出评查人选建议;
(三)实施具体评查的工作;
(四)分析评查情况,发布评查报告,通报评查结果;
(五)开展与案件常规评查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本院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员专库,由员额法官和审务办的专职评查员组成,负责承担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的案件评查任务。
根据工作需要,可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评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学者、资深律师、人民陪审员等社会人士担任评查员。邀请的名单由审务办拟定,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三章 评查方式、范围和任务分工
第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采取裁判文书审阅、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四种方式。
第八条 裁判文书审阅是对本院已经审结案件的各类裁判文书进行定期检查,主要检查裁判文书是否存在标点符号和文字错漏、排版格式差错或语句和段落表达不通畅、不符合逻辑等常识性问题。
裁判文书审阅的数量如下:院领导每年接受审阅的裁判文书为6篇;庭(局)长每年接受审阅的裁判文书为12篇;其他法官每年接受审阅的裁判文书为24篇。实际篇数达不到规定指标的,以实际篇数为准。
裁判文书审阅工作由专职评查员负责,每月从报结的裁判文书中抽取。审阅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九条 常规评查,是指按一定比例对本院各类审结、执结案件进行定期评查。
常规评查的案件范围包括:立案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复议、执行实施、信访监督与督办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国家赔偿案件。
常规评查工作按季度进行,每名法官每季度接受常规评查的案件2件,每年共计8件。对于有群众投诉的案件,应及时抽查。
常规评查的案件由专职评查员负责评查,评查结果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十条 重点评查,是指本院针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个案进行的评查。重点评查的案件范围包括:
(一)被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下级法院对本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有较大意见的案件;
(四)超审限的案件;
(五)被确认违法或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
(六)引发重大涉诉信访的案件;
(七)党委、人大及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八)院长指定重点评查的案件;
(九)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应重点评查的案件;
(十)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重点评查的案件由院、庭(局)长负责评查。具体评查任务由审务办根据案件所属的部门作出安排,庭(局)长主审的案件原则上由分管院领导负责评查;其他法官主审的案件原则上由其所在部门的庭(局)长负责评查。
重点评查情况和结果由审务办汇总,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十一条 专项评查,是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对已审结、执结的某类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
专项评查由审务办根据上级法院的部署或审判工作需要,在本院或市区两级法院不定期组织开展。
专项评查按照不同的案件类型,由各分管院领导牵头负责,从评查员专库中随机抽取评查员负责案件评查。
第十二条 审务办从智慧审判系统中提取结案清单,及时确定需要审阅的裁判文书和常规评查的具体案件。通知业务庭室的司法辅助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被评查案件的卷宗归档。
第十三条 评查员发现评查的案件是由其本人担任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或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或与评查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查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确定回避的评查员应将案件交回审务办,由审务办安排其他评查员进行评查。
评查员的回避由分管审务办的院领导决定。
第十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一案一表,评查员应当认真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逐项写明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认定的理由及评查结果等。《案件质量评查表》一式三份(可复印),一份由审务办留存(原件),一份附卷存档,一份送交被评查案件所属业务部门。
第四章 案件质量等次评定
第十五条 案件质量实行等次评定制度,设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六条 优秀案件是指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在裁判和执行活动中,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确实、充分,说理明晰透彻,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实体处理公正,庭审笔录、合议笔录客观、规范,裁判文书格式规范、逻辑严密、无错漏文字、标点符号使用正确,当事人息诉服判、案结事了,卷宗装订规范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
第十七条 合格案件是指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在裁判和执行活动中,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庭审笔录、合议笔录客观、规范,卷宗装订符合要求,但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充分的诉讼和执行案件。
第十八条 基本合格案件是指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在裁判和执行活动中,认定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庭审笔录、合议笔录基本规范,卷宗装订基本符合要求,但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证据认证不充分,存在错、漏文字,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诉讼和执行案件。
第十九条 不合格案件是指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在裁判和执行活动中,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处理结果明显错误,或者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裁判文书存在错、漏文字,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诉讼和执行案件。
第二十条 案件质量评定为合格的,经审务办主任审核同意后,由评查员直接填写最终评定结果。
案件质量评定为优秀或不合格案件等次的,应当制作评查报告,由审务办报考评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审务办应及时将评定意见反馈给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评一次。复评情况及意见由评查员制作复评报告,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主审法官对评定等次无异议,但对质量问题认定有异议的,应将书面意见报审务办,由评查员层报审务办主任和分管院领导审核。审务办主任和分管院领导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复议。
第五章 评查的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反馈、听取意见制度。审务办应及时反馈评查意见,听取被评查案件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建立内部通报和讲评制度。审务办应及时对各类评查结果进行定期通报,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错误或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梳理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同时不定期组织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开展案件量评查情况讲评,增强审判人员的质量意识。
第二十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情况报告制度。审务办每半年应当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本院考评委员会和上级法院。
第二十五条 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要重视评查结果的运用,对评查通报或讲评中指出的案件质量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第六章 案件质量责任类型及承担
第二十六条 根据案件差错程度,案件质量责任类型分为办案绩效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办案绩效责任包括办案质量问题责任和办案效率问题责任。办案质量问题责任主要指法官非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质量在实体或程序方面存在瑕疵或错误;办案效率问题责任主要指法官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法审判责任是指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判责任的主体为审判组织成员,即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以及司法辅助人员。具体承担原则如下:
(一)程序方面的差错: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承办法官承担主要责任,如承办法官对该程序事项持反对(少数)意见的,承办法官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同等责任;法官助理对出现程序差错有过错的,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二)实体方面的差错: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视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及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分担责任;司法辅助人员对出现实体差错有过错的,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文书方面的差错:由承办法官、司法辅助人员根据过错情况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执行程序或者执行措施方面的差错,由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效率拖延的责任主要由承办法官承担,部门负责人负督促不力的审判管理责任。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部门、审判人员以及司法辅助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档案,并作为法官及辅助人员的业绩评价、评先评优、晋级晋升、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优秀案件,应当推荐为优秀裁判文书,可作为参考性案例的,可向省高院推荐。
被评为优秀裁判文书和参考性案例的应当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参照省高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案件,应视情况对法官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或经济性惩戒。经济性惩戒标准参照省高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作出案件有质量问题的决定,同时认定存在违法违纪审判情况的,审务办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决定送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案件质量评查员专库人员名单
院领导:李庆、宋家法、武雪丽、郭朝阳、叶尊本、蔡红曼、李白平、陈伟、王曼莉。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曲洁、曾小凡、林蔚茹、王滢、李家林、陈桂华、宋泽、林志勇、傅海燕、王再燕、黄勇。
其他员额法官:符敏秀、袁文、温智勇、尚宏涛、曹永明、杨珊、崔玉坤、蒋小马、麦丹碧、程少辉、伍卓斌、何亚敏、刘大海、黄玉臣、陈璐、何姿玲、刘思其、林梅、陈杰林、韩芬、谭晓梅、周玲、赵曼、李玉民、傅萍 、符玉梅、谢焕怡、袁蓉、陈立夫、廖端明、黄海鹰、张莲凤、苏慧、王春芬、杨曦、张珂瑜、潘娜、何芳、吴茜、钟山、温方、陈学 、陈杨丽、谭碧霞、梁琼、胡猛 、张磊、陈铭、孙晓、唐平、周慧娟、杜蕾、范晨。
专职评查员:周恩源、王晋湘、李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