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和激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12-16 09:49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和激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约束和激励机制】裁判文书说理刚性约束机制是指通过制度设计,推动本院的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达到繁案说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的精写目的,提升本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形象。裁判文书说理的激励机制是指通过合理有效的评价、激励、处罚运行体系,达到激励说理的效果,确保裁判文书说理刚性约束机制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适用原则】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和激励机制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坚持繁简分流原则。推进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对于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说理应当详细充分,实现繁案精写,简案简写,提高审判效率。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把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审判的第一要求,严格裁判说理,保障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四)坚持司法公开原则。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本院普通程序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第五条【文书样式改革】实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推进要素式、表格式、令状式的简易文书改革,裁判说理做到主次分明、详细得当,当繁则繁、当简则简。
第二章 说理要求
 第六条【说理目的】裁判文书说理要做到理论透彻,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裁判文书说理主要反映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整个法律思维过程,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法理认定案件事实,确定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第七条【说理方式】说理部分应明确纠纷的性质和案由,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准确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对有争议的问题,应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从证据、事实、法律、法理、案例的角度分别或交叉说理,阐述支持或不予支持当事人意见的理由。
第八条【其他问题】争议焦点之外,涉及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或者与案件裁判结果有关的问题,也应在说理部分一并进行分析论证。
 第九条【证据说理】证据说理部分应准确分配案件的举证责任,明确证明标准,运用证据规则,通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来确定证据有无证明力,并衡量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充分论述对证据的认证过程。
第十条【事实说理】事实说理部分应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与争议焦点,充分运用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对法律事实形成的全过程进行详细分析,揭示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变化的全过程及原因。对无争议的事实理由少说,无关的事实理由可不说。
第十一条【法律说理】法律说理部分应结合立法目的、立法背景、法律原理和体系结构说明法律规定的正确含义,将援引和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含义、价值取向结合案件事实阐述清楚,作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评述。对有法律适用冲突的情况,应根据法律层级的规则说明选择适用法律的理由。 
第十二条【法理说理】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当加强对法学基本理论的分析阐述,对于案情复杂或者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应当加强法理引用,加强说理的说服力。
运用法理时应注意采纳学术界、理论界的通说,并结合相应的司法实践进行法与理分析。
 第十三条【案例说理】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时应结合案例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裁判方法与裁判理念,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并在裁判理由中详细阐述该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指导作用。与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关系、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等方面同类的案件,应当做出与指导案例同类的判决。
第十四条【民事案件】民事案件说理应注重法与情相结合,结合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特征,将案件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向进行有益的引导。
第十五条【商事案件】涉外商事案件说理应当突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基本商事原则,尊重国际商事规则与国际惯例,结合国际通行的商事理念,对交易的规则与市场风险进行有益引导,服务与保障海南自贸区(港)经济发展的大局。
第三章 激励机制
第十【优秀文书评比】定期组织优秀文书评比活动,加强优秀文书评比的奖励力度。根据本院的奖励办法对于被评为优秀裁判文书的法官给予奖励,作为年度评优的重要参照。文书质量评比结果作为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案例指导】本院的优秀裁判文书中如果裁判规则对类似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具有参考作用的,作为本院的典型性案例发布,纳入本院的指导案例库。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文书公开】加大裁判文书司法公开力度,增强裁判文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加强法官责任心,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
第十【实施检查】审务办负责裁判文书说理刚性约束和激励机制工作的实施,通过定期的案件评查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裁判文书的说理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考核奖惩】监察处负责监督落实本办法的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结合绩效评价机制,落实裁判文书说理刚性约束和激励机制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责任追究】承办法官违反本办法,造成相应后果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裁判文书评查中发现裁判文书应当说理而未按本办法的要求说理的,不能评定为优秀、良好等次;
(二)未按本办法的要求说理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三)因过意或重大过失,裁判文书说理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审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