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行为指引(试行)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12-16 09:34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行为指引(试行)

前    言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长期以来,法官的许多业内外行为备受社会关注,特别是海口中院是地处海南省省会的中级法院,肩负着切实扛起省会城市法院担当,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区(港)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的重大使命,法官一言一行更是关乎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和法治海口建设。法官的职业性,决定了他们无时无刻都要严守至高的标准,因此,制定法官行为指引为法官职业内外行为提供系统性的指导和帮助,显得尤为重要。
       法官,是法治国家的建设者。新形势下,国家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官不仅是无比光荣的职业,也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更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担负着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使命。海口中院要建设海南自贸区(港)省会一流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法官理应率先垂范,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工作、生活中更需谨言慎行,避免自己的不当言行,造成社会对国家法治建设不必要的误解。身体力行,积极为海口中院争当“海南法院排头兵,建设新时代一流法院”的工作目标和司法改革实践增光添彩。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官被称为会说话的法律,可以说,公正审判,是社会对法官的首要期待,也是法官根本职责所在。法官胸前徽章是代表举起的天平,也深刻彰显法官这一职业所肩负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在司法活动中,法官的公正行为十分重要。法官在审判时须始终坚持独立、保持中立,与双方当事人保持“等距”,基于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和司法行为的观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引导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推动者和维护者。司法的功能不仅在于定纷止争,也在于遵循和呵护社会核心价值。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官不但要做公正的裁判者,也应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司法作风和司法形象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面镜子,法官之于公众,犹如良师,也为益友。法官应将法律的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公正、专业、高效、廉洁职业精神和乐观、上进、谦虚、自律的生活态度为社会行为示范和标杆。
客观上看,法官依法履职与社会生活面临诸多挑战。法官作为社会人有当然的社会需求,有亲朋好友,有人际交往,在传统人情社会的氛围下和市场经济环境下,可能遭遇种种诱惑。法官行为失当害人害己,严重的触犯党纪国法,承担法律责任,也让职业受辱,使家人蒙羞。看似不严重的日常中的不当言行,日积月累,也会损害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  
       建设新时代一流的法院必须要有一流的司法队伍,海口中院打造一支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法官队伍,需要从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为法官行为建章立制。海口中院法官行为指引立足海口中院的特点,综合了国内外优秀法院的法官行为准则及规范,从业内行为、业外行为两大方面着手,同时兼顾审判独立与中立、业务素质、司法廉洁、司法形象等多个角度,较为全面地表述了海口中院法官应该具备的行为要旨。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行为指引旨在通过细致入微的行为引导防微杜渐,让法官时刻谨记法官职业要求,将法官行为升华为人生的信条和行为自觉。我们希望法官行为指引能助力海口中院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法官队伍建设,也为社会公众监督海口中院法官行为提供具体标准。
一、指引的依据和目标
1.为引导和规范法官行为,加强法官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树立专业权威、廉洁高效的法官形象,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以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所指的法官是指经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等其他司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可参照此指引执行。
3.法官行为的核心是公正、专业、高效、廉洁、自律。基本要求是坚定法治信念、公正高效司法、清正廉洁办案、恪尽职守、精益求精、敬业奉献、自律修身。
4.法官应当严格按照自我约束、自我调节、自我实现的基本原则,加强自我监督,强化自我管理,提升自我修养。
5.法官行为指引的基本要义是为法官履职与日常处事提供实际指引,并根据客观情况作出恰当行为与对策。以至高的标准维持自我尊重、维护司法公信、维系社会期望。
6.法官无须与社会脱节,那不符合司法规律,也违反社会人的基本需求。法官的社会交往与责任同行,谨言慎行、通情达理是行为起点,合乎司法良心是行为归宿。
7.本指引并不包括法官审判中的具体工作事项,法官的职责权限与行使方式在审判权运行与监督管理、诉讼机制等规范性文件中有更为具体的要求。
二、法官行为的基本要求
8.坚定信念。法官应当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想,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念,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不断提升思想政治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9.服务大局。法官应当树立大局意识,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倡导,在司法工作中应当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推动发挥司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10.公正司法。法官行使审判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诉讼程序公正、案件裁判结果公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1.专业勤勉。法官应当以专家型法官为目标,恪尽职守,勤奋专研,不断提高专业能力。法官应当加强政治、经济等相关领域的学习,提高外语水平,拓宽知识面,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修养。
12.廉洁自律。法官应当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损法官形象和威严的行为和言论。
13.行为得当。法官无论在庭里庭外行事时,必须做到正直诚实、言行得当,应当遵守司法礼仪,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参加有损法官形象的活动。在公众场合应当谨言慎行,不得因不恰当的行为和言论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三、业内行为
(一)审判独立与中立
14.法官必须时刻谨记自己是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法官,应当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对于每一件案件都要客观公正看待,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按照法律的逻辑和司法工作的标准裁判纠纷。
15.依法独立审判不仅是权力,更是责任。法官思考问题和行为的出发点应该是,大公无私,秉持正义,确保自身的行为不损害和削弱独立审判,并坚持做好自省自查。不但在事实上做到不偏不倚,也要以言行让社会公众相信法官绝对中立。
16.作为法官要时刻注意各种潜在的试图影响公正审判的因素,并恰当做好应对处理。当有人以不宜觉察的手法,试图影响法官审判某些案件,或者用某些方法讨好法官;或试图以外力影响法官等等,必须以明确拒绝的态度予以回应。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人试图对自己做上述事情。
17.法官在接触案件的第一时刻,首先要自查是否与该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有利害关系,如果存在利害关系的,即便自信可以坚持公平正义,也需要主动提出审判回避,以排除合理怀疑。
18.法官要时刻牢记,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自觉并敢于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干扰。法官对于任何有关案件的电话、短信、微信、书信、面谈都应记录在案,这不但是自我保护,更是一种廉洁监督。
19.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即便通过专业法官会议、法官 
大会等研讨案件,也应以专业精神、谦逊态度,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按照正当程序发表意见。
20.法官要认识到,信息关乎人身财产权益与商事主体的发展利益,法官不得出于与司法职责无关的任何目的,披露以司法身份获知的非公开信息。
21.法官应注意信息安全防范,妥善保管涉密文件或其他涉密载体,不应在公用电子设备上操作与案件有关的文件,或是在公众场合谈论、或是在公众场合通过电话谈论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22.法官应当避免在庭审之外对案件做出公开回应,也不应在开庭处理其他案件中穿插对该案件的意见,法官只能通过庭审程序和诉讼文书发表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看法。
23.法官对出席法庭的人都应以礼相待,在庭审中应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不随意打断、驳斥或者称赞任何一方的发言,在言词、行为、心理上不得有任何倾向性,无论从内在心态,还是在观感上都应做到不偏不倚,客观中立。
24.法官要注意庭审语言的准确性和人文性,重复询问、随意更改问题、言辞不耐烦等,都会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司法公正的观感。
25.法官应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权利,在案件审理中主动征求人民陪审员的看法。不得就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进行称赞或批评,尊重陪审员作为审判主体具有的免受不当影响的权利。
26.法官不应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不与任何一方私下沟通。
27.法官应关注社会普遍价值,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善于将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与审判专业思维结合起来,使审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也应防范受到舆论的过渡干扰。排除外界影响,当然包括舆论影响,法官裁判无私无畏,坚持公正,应将个人名誉的损扬置之度外。
28.新闻媒体与社会公众可能会对法官的判决作出批评,法官应避免公开为判决辩护或回应,法官对于案件的意见看法应仅限于通过裁判文书表达。媒体报道存在偏差时,法官可以通过法院的司法公开渠道予以纠正。
(二)司法廉洁
29.法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等关于法官廉洁司法的相关规定。
30.法官自身的廉洁关乎司法公正、司法公信,也关系到自己的家庭、事业、荣誉和名誉。一旦收取不当利益,就像打开了潘多拉之盒,要时刻承受内心的煎熬,也不可能躲过反腐倡廉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必须时刻谨记于心。
31.法官不得接受任何案件当事人的宴请,第三方组织聚会时,应问清楚参加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有自己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时,应立即离场。拒绝参加与履行司法职责有关的,带有明显有倾向性和利益关系的聚会邀请。这样的要求并非不近人情,反而让自己更加受到尊重。
32.法官不得收受案件当事人送的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应严辞拒绝,不留情面,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必要时可以采取司法措施;对于以邮寄、夹杂等隐蔽方式送达的,必须上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处理。
33.法官必须敦促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得利用其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宴请、娱乐、旅游等。
34.法官不宜在家里谈论案件情况,对于家庭成员主动提及的案件、案件当事人情况必须保持警醒,明确告诉家庭成员纪律底线和司法廉洁、司法责任制的要求。
35.法官参加社交活动时不得谈论自己正在审理的任何案件的情况;不得基于案件介绍任何法官与其他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认识;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涉及案件的私人聚会。
36.法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
37.法官不应当参与,也不应当允许法官的名字被使用于任何商业广告或者借用法官所任的职位去促成业务或者任何的商业投资。哪怕自己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那也与法官职业与法律本身密切相关,的确没有什么值得炫耀的。
(三)业务素质
38.法官必须勤于司法事务,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做到守时守规,提高司法效率。
39.法官的法治情怀与法律信仰至关重要,这也是树立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珍惜法官荣誉,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内心基石。
40.法律知识的丰富性与发展性不言而喻,能力不足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渎职。法官应当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不断提升司法能力。
41.法官不是一个个体,还应担负起管理审判团队的责任。法官必须勤勉、不带偏见、称职地履行其管理职责,严格督促法官助理及书记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审判团队的工作效能。
42.法官在发现其他的司法人员存在违背职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存在其他的不端行为时,应当进行劝说或纠正,必要时应及时向司法监督部门反映。
43.对于当事人因对案件或者对法官本身或对其它法官所做判决的批评,法官不应与其争辩。需要回应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四)司法形象
44.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不仅体现在裁判文书中,也体现在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法官应当遵守司法工作礼仪,谨言慎行,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得违背法官身份,损害法官形象。
45.法官着装有最基本的要求,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注重着装礼仪。审判时应着法官制服、佩戴法徽,其他工作中着职业正装。
46.法官出庭审理案件时注意下列事项,以免影响庭审参加人对法官公正的直观感受。
(一)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
(二)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
(三)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看短信、微信,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
(四)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
(五)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
(六)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
(七)严禁酒后开庭。
47.法官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应当遵守接待礼仪,对人热情周到,亲切和蔼,耐心细致,平等相待,一视同仁,举止庄重,精神振作,文明礼貌。
48.法官应当遵守外事礼仪,遵守国际惯例,尊重国格、人格和风俗习惯,平等交往,热情大方,不卑不亢,维护法官形象。
49.法官外出学习、培训,或因公在境内或者境外进行专业交流与访问时,应当专业睿智、举止得体、廉洁自律、维护法官的权威和良好形象。
50.无论在法庭内外,法官行事都必须注意维持司法人员的尊严及地位,法官的行为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51.法官接受新闻媒体与法院工作有关的采访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组织安排或者批准;
(二)在接受采访时,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对其他法官审理的案
 
 
件发表不当评论,不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52.法官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严格遵循程序正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裁判案件,在诉讼中充分关照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偏不倚地行使审判权。
四、业外行为
53.法官的业外行为,一般是指法官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所从事的与履行司法职务无关的社会活动和个人行为。法官从事业外行为时应考虑,是否会让具有普遍认知能力的公众认为,法官行为有损公正,有损司法职业形象。
54.法官在业外行为中应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
(二)加强修养,严格自律;
(三)约束业外言行,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55.法官的司法职责优于法官的任何其他活动,法官在从事业外活动时,必须确保业外活动不会影响其履行司法职责。
56.法官不应利用法官身份,去解决与法律或者其他机关有关的问题。例如,当法官违反交通规则而被截停时,不应向执法人员主动透露自己法官的身份。不应以其司法职位,谋求个人利 
益,或者为家人和朋友谋取利益,或者做一些可能令人有理由相信是为了达到这些目的的行为。
57.法官在处理私人事务时,应当避免以法官身份,或通过私人关系索取优待。比如在子女就学、就医等社会服务上通过私人关系或法官身份获取照顾。任何正当程序之外的利益,都将会是法官公正履行司法职责时的包袱和障碍。
58.法官处理私人事项不应使用法院的信笺信封、文件袋等显示法官或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物品,这样会令人合理怀疑其故意让人注意其职务。
59.法官在基于非工作接触、非正式和没有报酬的情况下,可以接受法律相关问题的咨询,但应当注明是与职务无关的个人意见。
60.法官在与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在内的法律专业届人士的生活接触中,应当谨言慎行。应当避免与正在处理的案件中的法律人士有私人的或直接的接触,以免引起公众对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的质疑。
61.法官受邀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
(一)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
(二)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 
(三)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62.法官谨记在上班期间不得买卖股票,也不可利用办案中知悉或掌握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谋取利益。
63.法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
(二)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
(三)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四)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五)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
(七)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64.本人或者亲友与他人发生矛盾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要保持冷静、克制,秉持正直低调、真诚谦恭、与人为善态度消除摩擦,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
(二)不宜有意披露法官身份以谋求照顾或以势压人,不得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得妨碍有关部门对问题的解决。 
65.法官有权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
(一)对本人的案件或者以直系亲属代理人身份参加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平等地参与诉讼;
(二)在诉讼过程中不以法官身份获取特殊照顾,不利用职权收集所需证据;
(三)对非直系亲属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诉讼案件,一般应当让其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官本人不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66.鼓励法官在工作之余放松身心,劳逸结合,但法官在休闲娱乐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二)法官自费接待、宴请时,不得出入私人会所,尽量避免到高消费场所;
(三)不可酗酒;
(四)光顾酒吧等正当营业的娱乐场所时,自费娱乐也要与消费能力和水平相适应;
(五)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67.法官在从事科研、教学、讲座和其他创作活动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二)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应当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三)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68.法官不应在媒体上透露私人电话、生日、车牌、住址、度假安排等不必要的个人及家庭成员信息,以免引发公众对法官中立性和公正性的质疑,同时也保护法官的正常履职不受外界干扰。
69.法官不得对因职务原因接触到的未审结的个案,发表直接评论;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案件的讨论和质疑,法官应当通过法院相关规定进行反馈。
70.法官不宜过多地参与讨论公共事务。不得对可能进入到司法程序的公共事件轻率发表法律意见。
71.法院支持法官在自媒体上的创新,对普及法律和诉讼知识、促进审判公开和公正、增强沟通与交流、提升司法形象和权威等能够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特色和成果的微博、微信等,应当予以鼓励,并利用法院公众号等其他宣传平台进行推介。
72.法官在遇有法官家人或者朋友约请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不得参加邪教组织或者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二)向家人和朋友宣传科学,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反对封建迷信;
(三)对利用封建迷信活动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组织和公安部门反映。
    73.法官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如实向组织申报所去的国家、地区及返回的时间,经组织同意后方可出行;
(二)准时返回工作岗位;
(三)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宗教习惯;
(四)注意个人形象,维护国家尊严。
74.本指引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并负责解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审务办、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本指引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