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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英法院公开宣判2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10-28 07:50

       2019年10月22日上午,秀英法院对林某立、苏某兴、林某禹等7名恶势力犯罪团伙及吴某瑾、吴某芳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林某立、苏某兴等7人一年十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五千元;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瑾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抢劫罪判处吴某芳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案例一:

  自2016年5、6月以来,被告人林某立、苏某兴、林某禹、吴某惠、吴某雄、吴某军、林某富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手段在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6年5月,被告人林某立、苏某兴、吴某雄、吴某军、林某富等人为了向香蕉园老板索要钱财吃饭喝酒,在香蕉成熟时,到被害人沈瑞建经营的香蕉园道路出入口处阻拦运输香蕉的大货车驶离。被害人沈瑞建迫于运输香蕉的货车被阻拦、香蕉园简易工棚被打砸的压力,且为了今后香蕉园能继续正常经营,被迫拿出3000元请被告人吃饭喝酒,此后,被告人不再到香蕉园拦车。

  2018年2月2日21时,吴某军和吴某干因在美城生态养猪场旁鱼塘钓鱼时被养猪场员工驱赶,遂纠集林某立、苏某文等9人套面罩、持铁棍,对被害人孟维春经营的美城生态养猪场场内多处门窗及一辆皮卡车打砸,并手持铁棍殴打养猪场员工李新涛,致被害人李新涛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新涛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涉案被砸毁的财物价值2523元。

  秀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立、苏某兴、林某禹、吴某惠、吴某雄、吴某军、林某富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手段在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实施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犯罪各一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活动一次,且该团伙组织成员三人以上,纠集者或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秀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7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以一年十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刑期。
 

案例二: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吴某芳(时年15周岁)与“小么宣”一伙人因琐事发生矛盾,遂纠集被告人吴某瑾、吴某天、王某帝等人持砍刀到蔡记夜宵店砍“小么宣”一伙人,被害人韦某华与其朋友被吴某天等人持刀和钢管追赶,韦世华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吴某芳、吴某瑾等人砍伤。经鉴定,韦世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韦世华受伤后,所受经济损失合计37732.23元。

         2018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瑾教唆被告人吴某芳及吴某天、王某帝等人殴打被害人邱某彬。同日22时许,吴某天、王某帝、吴某芳、“黑仔”携带刀和射钉枪,将邱某彬打致鼻子、左前臂受伤,且通过打砸、威胁等方式抢走邱某彬的vivoX20Plus手机及200元。案发时,二被告人和被害人均未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瑾、吴某芳与其他同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秀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被告人吴某瑾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吴某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