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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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9)琼01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倪燕鸿与被执行人蔡家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琼01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蔡家伟确认已于2019年9月19日前收到倪燕鸿借款人民币40000000元,并已于2019年9月18日将持有的新三板限售条件流通股莹科精化(证卷代码:839999)27324000股证券为倪燕鸿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二、倪燕鸿、蔡家伟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并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次日以蔡家伟质押的27324000股莹科精化证券折价抵偿借款本金30602880元;剩余本金9397120元由蔡家伟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次日起壹个月内偿还。在确保上述证券过户前提下,倪燕鸿放弃对利息、违约金主张权利。三、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减半收取120900,由蔡家伟承担。2019年11月6日,本院立案庭对调解书第二项释明该项内容包含蔡家伟有将其持有的27324000股莹科精化证券过户到倪燕鸿名下的义务。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将蔡家伟持有的27324000股莹科精化证券过户到倪燕鸿名下。根据上述调解书、立案庭释明函及权利人申请,本院拟将蔡家伟持有的27324000股莹科精化证券过户到倪燕鸿名下,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2019-11-06 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