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252号之二
林传善: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01执252号结案通知书书,内容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林传善公积金账户中的人民币11161.82元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中的人民币430.99元至本案账户,将该款扣除执行费人民币87.5元上缴国库,剩余部分人民币11505.31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自愿放弃剩余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向法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1-15 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