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异384号之一
李国峰、林艳红、海南沿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丁昌国与被执行人海南沿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丁昌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李国峰、林艳红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予以立案审查。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执异384号案件的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追加李国峰、林艳红为本院(2019)琼01执36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李国峰、林艳红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丁昌国履行海南仲裁委员会(2019)海仲字第213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李国峰在抽逃出资2400万元范围内、林艳红在抽逃出资110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1-20 01:28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