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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异383号之一
马兰、海南鼎悦祥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辽大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鼎悦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辽大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马兰、徐弘毅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予以立案审查。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执异383号案件的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追加马兰为本院(2019)琼01执21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马兰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辽大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4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马兰在抽逃出资50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1-20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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