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757、758号
海口俊诚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追缴你单位二审案件受理费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执757号、758号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海口俊诚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利豪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如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0-31 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