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507号之三
伍立文: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8)海仲字第810号裁决和权利人的申请,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邝小娜与被执行人伍立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执507号之一执行裁定。
本院(2019)琼01执507号之一执行裁定的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0-31 0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