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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异427号
白小维、时浩人、海南阳光天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异议人黄长春,申请执行人白小维,被执行人时浩人、海南阳光天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执异427号裁定,内容为:驳回黄长春的异议请求。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1-05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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