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异448号
海南疆兴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陈春与申请执行人海南恒基建科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南疆兴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执异448号异议申请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其中,异议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请求解除海口中院(2019)琼01执668号案件中对异议人陈春的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合议庭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梁琼,审判员谭碧霞、尚宏涛,书记员杜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1-04 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