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525号之一
何泓(HEHONG)、施岳森、周文静、海南康丰水产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追缴一审案件受理费一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 01 执 525 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如下:在人民币 27886.59 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康丰水产有限公司、何泓、施岳森、周文静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 取、扣留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 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 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1-01 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