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634号之二
何泓: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海南信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康丰水产有限公司、施岳森、何泓、周文静合同纠纷一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 01 执 634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2019)琼 01 执 634 号限制消费令,该裁定书内容如下:一、将何泓(HEHONG)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 24 号海涯国际大厦第19 层 1901 房房地产过户至竞买人贺小春名下; 二、将何泓(HEHONG)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 24 号海涯国际大厦第19 层 19B 房房地产过户至竞买人陈广郁名下;三、解除对何泓(HEHONG)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 24 号海涯国际大厦第19 层 1901 房和 19B 房房地产的查封。该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何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违反本限制 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 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1-01 02:07